立院三讀 家暴者五年內不得從事居家托育
提案立委劉建國表示,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於特定時間內,對於兒童進行托育照護,道德要求上必須高於一般人。在歐美犯罪心理學及犯罪社會學統計顯示,發生虐待動物案件的家庭中,有五成會發生兒童及婦女受虐事件,顯示虐待動物與虐待兒童及侵犯父女間可能存有關聯性時,對於相關虐待動物者及家庭暴力施暴者,在犯後短時間內就馬上能做此服務,對於兒童安全恐有疑慮。
劉建國指出,設置門檻令其五年內不得從事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倘若五年內再犯,顯示其難以控制自我行爲,應予以禁止。
提案立委王育敏表示,我國現行育兒環境不夠友善,長程運輸並無親子車廂之設置,且缺乏法源依據,導致兒童家長與孩童外出時常遭遇不便。故修法明定運送旅客之鐵路列車應保留一定車廂,作爲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之家庭優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