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外籍優秀人才子女得隨同申請永居

立法院30日院會三讀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委湯蕙禎(左起)、吳玉琴、莊瑞雄、賴品妤、羅美玲在議場內拿着標語合影留念。(姚志平攝)

爲吸引優秀外籍人才來臺,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來對臺灣有特殊貢獻、高級專業人才、各專業領域得首獎者及投資移民申請人的配偶、未滿18歲子女及身障子女,得隨同申請永久居留。

民進黨立委莊瑞雄表示,新移民人口已經突破58萬,我國近年致力高專攬才,需要更包容友善的移民社會環境,因此修法鬆綁居留規定,增加優質人才來臺留臺誘因,並加重罰則,增訂處罰態樣,強化查緝非法,兼顧維護國家安全與營造優質攬才居留環境。此次修法也保障外籍人士面對強制驅逐或申請居留、停留、永久居留都能享有律師陪同權。

《入出國及移民法》原本規定外籍人士欲申請永久居留,每年須在臺灣居住達183天,但實務上,高階白領人士因業務需要,需不定期出差,恐無法長時間居住國內,爲利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來臺,以提升國家競爭力,三讀條文放寬限制,改爲最近5年平均每年居住未達183日,纔會撤銷永久居留許可。

三讀條文也保護失婚外配子女的團聚權,保障外配若因遭受家暴而離婚且未再婚者,得准許繼續居留,外配離婚後仍有撫養子女事實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者,也可准許繼續居留。此外,外國人發生職災尚在治療中以及刑案相關人士經檢察官或法官人爲有必要者,也准許其繼續居留。

爲延攬海外僑民返國,三讀條文也放寬相關規定,無戶籍國民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國得免申請入國許可,合法連續停留由7年以上縮短爲5年以上,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者,就可以申請居留。另對於海外出生的子女持護照入國,也取消申請定居的年齡限制。

此外,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如果有嚴重侵害國際公認人權的行爲者,禁止入國,並針對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的外國人,禁止入國期間從現行的至少1年,不超過3年,延長爲至少1年,不超過7年。

而逾期居留者,被提高罰則,可處1萬以上5萬以下罰鍰,意圖使逾期居留或從事不法活動而容留隱匿者,處6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不過修法爲顧及不傷及無辜,三讀條文規定該罰鍰行爲,有特殊是由經主管機關覈定者得減輕或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