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豪/誰可申請法律扶助?法扶制度無資力者認定標準

▲法扶制度適用對象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律師報酬的人,也就是無資力者,而無資力認定標準可上法扶基金會官網瞭解。(圖/視覺中國CFP)

法律扶助制度適用的對象,基本上是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的人,簡單來說就是無資力者,那實際上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是以什麼標準來認定是否符合無資力?以下對相關規定簡要敘述。

法扶會認定無資力的規範名稱是「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這個規定是依據依《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3項及第13條第4項規定製訂的,而每年且會隨着各縣市公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標準異動,法扶會的網站有提供每年最新的無資力表,大家可以自行上網瀏覽參考。

其中,可申請「全部扶助」的對象,指的是「每月可處分收入及可處分資產對照上表家庭人口數之欄位,均未超過全部扶助之金額者」;而「部分扶助」的對象,是「每月可處分收入及可處分資產對照上表家庭人口數之欄位,其一或全部超過全部扶助之金額但未超過部分扶助欄位者」。

舉例而言,以居住地臺北市爲例,110年家庭人口數若爲一人(即單身者),可處分收入的全部扶助範圍爲3萬289元,部分扶助範圍爲3萬6,347元,可處分資產的全部扶助範圍爲50萬元,部分扶助範圍爲60萬元。若單身者可處分收入在3 萬289元且可處分資產爲50萬元以下,則可請求法扶會給予「全部扶助」;若超過上開標準,但是可處分收入尚未超過3 萬6,347元且可處分資產亦未超過60萬元,仍可請求法扶會給予「部分扶助」。

而「可處分收入」指的是,例如實際的工作收入、利息收入股利股息租金收入、財產交易所得、接受贈與、其他可處分之收入等。另外,「可處分資產」指的是,例如不動產存款、股票、汽機車或具有價值的財產或權利

「可處分收入」及「可處分資產」的規定中,亦設計了調節機制,列舉了各種例外情況,可以不計入上開範圍內。

「可處分收入」包括了「全家共同居住房屋或雖非共同居住,因具正當原因而需在外租屋合理租金」、「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規定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債權之扣押款項或因更生方案債務清償方案平均每月應清償金額」、「營業成本」、「職業所需動產貸款」、「就學貸款」、「申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扶助每月擬清償之金額」、「家庭人口中有重大傷病而需定期支付之必要費用」、「因申請人單親扶養子女、照顧直系血親或經濟狀況顯較艱困等其情可憫,不扣除該收入或支出顯然違背法律扶助目的」;而可處分資產包括了「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訟爭中且不能處分之財產」、「顯然不能處分之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不動產」、「爲公共設施或其他原因顯然難以處分之不動產」、「全戶人口中有前條第二項之重大傷病者,而需支付之一次性必要費用」、「維持最低基本生活必要所需之貸款」、「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以上這些部分都是可加以扣除的。

以上對於法扶會無資力認定標準之簡要介紹,希望能讓大家多瞭解這個制度,也希望能讓真正有需要使用法扶制度者能更快速且無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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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豪,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