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芳君/全國律師聯合會選戰中的法律扶助
● 朱芳君/法律扶助基金會總會行政律師、第一屆全律會會員代表參選人
第一屆全國律師聯合會(下稱全律會)的選舉中,法律扶助工作成爲主要參選團隊的焦點之一,有候選同道於接受媒體採訪時,提出對於法扶工作的觀察。筆者於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任職逾十載,特此釐清及說明。
93年7月法扶會成立迄今,酬金基數的計算基準並未隨着物價指數進行調升,可能影響優秀扶助律師接案意願,故持續研擬各種調整酬金方案,經主管機關司法院審定後始能生效。現況下全面調升酬金牽涉預算金額增幅過高,調整不易,故依扶助律師付出之心力較高之案件,優先進行微調。
法扶律師承辦法扶案件,雖然已具有「半相送」公益服務性質,但法扶會從不認爲扶助律師的扶助品質應打折扣。雖《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及《法律扶助法》就律師辦案已有相關規範,爲確保扶助品質,法扶會另設有具體的服務品質要求(請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辦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包含律師應使用法扶會委任狀、律師應定期回報基金會案件辦理情形等。
法扶會更設立了完整的申訴、評鑑制度(請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申訴處理要點」、「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辦理扶助律師評鑑辦法」),法扶會各分會及總會每年處理申訴及評鑑之案件數遠高於各地律師公會。
更透過法院對律師的評量及法院、檢察署的個案通報單中,取得院、檢對於律師之評價,優秀者予以感謝、獎勵,欠佳者即進行申訴或評鑑程序。相較非法扶案件,扶助律師確實受到更高密度的行爲規制及評鑑。
▲ 2018年失智法律扶助諮詢。(資料照/記者嚴雲岑攝)
有全律會會員代表參選人向媒體提及:法扶指派律師於書狀上標明自己爲法扶律師,潛臺詞是法官別要求太多等語,恐有誤會。
實則,法扶案件常有聲請訴訟救助等問題,於書狀上註明該案爲扶助案件,不但有助提醒法官依循法律辦理、瞭解當事人弱勢情況,更是因爲法扶酬金並非免稅,透過書狀及裁判書中之標示,有利國稅局按扶助案件酬金標準課稅,減少律師與稅捐稽查人員困擾,故律師的潛臺詞應該是「本件所得已低於一般標準啊,課稅時請手下留情」。
站在法扶會的立場,則期待標明爲扶助案件後,院、檢必要時與法扶會聯繫。盡心辦理案件之扶助律師仍爲多數,值得被公允對待,並給予肯定。
法扶工作永遠以受扶助人爲第一優先。然而,沒有律師的幫助,絕無可能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法扶會將繼續與律師界密切合作,盡力提供律師應有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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