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警公佈個資侵害名譽 反年改女老師求國賠敗訴
黃姓女老師2017年參加反年金改革抗議,涉嫌拉扯立委邱志偉被警方送辦,她認爲警方公佈個資侵害她名譽,提告求國賠66萬餘元,高等法院今判她敗訴。(本報資料照片)
黃姓女老師2017年參加反年金改革抗議,因涉嫌拉扯立委邱志偉,被警方公佈照片、姓名、年齡等個人資料。黃女自認名譽受損,向內政部警政署等單位請求國賠66萬餘元,一審敗訴,黃女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9日)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黃女一審原對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北市警局、中正警一分局請求國賠66萬7920元,臺北地院判黃女敗訴後,她上訴高院,再追加臺北市警局刑警大隊爲被告。
黃女主張,她2017年4月19日在立法院郵局前,因年金改革爭議向立委陳情,並無拉扯邱志偉,警方卻對外宣稱她拉扯邱,涉犯強制罪嫌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並公佈她的照片、姓名、年齡、職業等個資;中正警一分局同年月21日檢視蒐證影片後,明知她並未拉扯邱,竟未發佈新聞稿澄清,還將她移送北院,併發布新聞稿。
黃女並指,北院作成不罰的裁定後,警方竟又提起抗告,仍不對外發布新聞稿澄清,內政部同年月24日經立委質詢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未依法指揮監督下級機關檢討改進,怠忽職守,導致社會大衆誤認她有違法行爲遭送辦,侵害她名譽權、人格權、肖像權、隱私權。
高院認爲,市警局、中正一分局、刑事局的新聞稿均未提及黃女個資,只說明查辦結果及移送情形,難認黃女名譽受侵害,另依據黃女提出的新聞資料,也無法證明警方明知她沒拉扯邱志偉,仍故意提供蒐證照片供媒體翻攝報導,或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
高院指出,蒐證照片及新聞影片顯示黃女當時的確在邱志偉身邊,與警員發生拉扯,警方依此情形判斷黃女涉案,難認有惡意虛構事實,北院最後雖裁定不罰,但也認定黃女在現場有推擠行爲,只是沒有蓄意違反法治,且未造成員警公務滯廢或其他危險,並非移送事實有誤,因此認定黃女請求國賠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