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實習醫師害婦喪命 家屬求償二審仍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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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前陳姓老婦到聯合醫院仁愛院區急診,之後因急性呼吸衰竭肺炎死亡,家屬指控診治的醫師是實習醫師害陳婦喪命,提告向醫院及醫師求償542萬多元;高院維持一審判決,認定實習醫是主治醫師指導下所爲,並未違反醫師法判決免賠。

高院認爲,陳婦在急診檢驗呈現尿路感染住院後均按尿路感染方向處置,並給予氧氣輔助,她經檢驗發現肺炎等症狀後,醫師隨即指示實習醫師調整用藥及會診胸腔科醫師,並未違反告知說明義務,。

法官指出,陳婦是長年臥牀植物人,其當時系因尿路感染而送至聯合醫院仁愛院區急診,則醫師考量手術風險大於獲得效益,未就左側髖部骨折爲任何醫療處置,並未違反醫療常規,且與死亡結果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判決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