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隧道未開頭燈連吃2張3000元罰單 檢舉魔人「一動作」慘被打臉
▲陳男2020年4月間在隧道內因未開頭燈遭民衆檢舉,事後他提出檢舉人違規在先的證據,獲免罰 。(圖/翻攝Google Maps)
陳男2020年4月間在新店隧道內因「未開亮頭燈」遭民衆檢舉,收到3000元紅單,但他不服挨罰,上法院提告,指稱檢舉人故意跟車,還在間隔1分鐘連續舉發,實在不合理。法官審結認爲,檢舉本身並無不法,但民衆爲了檢舉,在行駛間以手動方式調整攝錄鏡頭,行爲已構成有礙駕駛安全的行爲,最後裁定撤銷陳男罰單。可上訴。
陳男2020年4月28日上午8時許,行經國道三號北上至新店隧道時,因「隧道內未開亮頭燈」的違規行爲,遭後方民衆檢舉;警方查證屬實後,依法開出3000元罰單,並記違規點數1點,但陳男不服處分,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庭上陳男主張,他因同一違規行爲,在碧潭隧道時已經遭罰,然而檢舉民衆卻故意跟車,間隔1分鐘後又於新店隧道再次舉發,明顯已違反比例原則,對此,請求撤銷原處分。但臺北市交通裁決所指出,不管是新店隧道還是碧潭隧道,陳男均未依規定開頭燈,違規事證明確,本來就應該分別裁罰。
臺北地院審理時認爲,民衆檢舉交通違規,替警察分擔核屬行政助手,行爲並無不法,但若是在道路行駛中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等錄影設備,或出現其他有礙駕駛安全的行爲者,應處3000元罰鍰。
法官勘驗陳男被檢舉的影片,發現2段畫面的角度並不相同,就此推測檢舉人在過了碧潭交流道後,有刻意調整車速、將攝錄鏡頭跟隨原告車輛,且待陳男經過後,他就又以手動方式再度將鏡頭轉回車頭前方,行爲明顯已構成有礙駕駛安全的行爲,違法在先;但針對此部分,檢舉民衆拒絕到場說明及接受電話訪談。臺北地院表示,爲杜絕此類假「正義」爲名,行「魔人」之實、破壞交通法秩序的民衆,審結認定該影像不具證據力,判決撤銷該罰單。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