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國道沒打燈1分鐘吃2罰單 法官判只罰1張

林女開車下國道快速道路沒打燈,1分鐘內吃下2張罰單臺北地院行政訴訟庭認爲不得連續舉發,判撤銷第2張罰單。(黃捷攝)

林姓女子開車下國道轉快速道路,兩度未打方向燈遭後車檢舉,吃下2張罰單共4200元並計違規點數1點。林女提告求撤罰,臺北地院行政訴訟庭認爲,2次違規行爲在同1分鐘內,不得連續舉發,因此判撤銷第2張罰單,只罰第1張3000元、違規違規點數1點,可上訴。

今年5月18日晚間9點41分,林女開車行經國道3甲東向3.1公里處,先切出萬芳交流出口,再轉進信義快速道路往南方向,兩次變換車道都沒打方向燈,因而遭後車檢舉。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受理後,第1次違規依「行駛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開罰3000元並計點數1點,第2次違規依「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開罰1200元。

林女提告主張,兩張罰單時間都是當晚9點41分,屬同一違規行爲,不應重複裁罰,請求撤罰;交裁所抗辯,林女離開國道進入交流道,再從交流道進入快速道路,已行駛超過1個路口,可明確區隔爲2個行爲,2次都可能發生交通事故,依行政罰法可分別處罰。

法官認爲,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打方向燈得連續舉發的情形包括「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1個路口以上」,林女兩次違規地點相距不到6公里,時間在同1分鐘內,間格也未達6分鐘,不得連續舉發。

法官指出,雖然交裁所稱已行駛超過1個路口,但依交通部函文解釋,道路交岔處有設置紅綠燈或繪設網狀黃線區者視作路口,即一般所謂路口是指兩條路交叉口高速公路轉快速道路的交流道並不符合路口定義,遂判決撤銷第2張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