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全程打方向燈」45秒內收2罰單 彰化男慘噴4200元
▲相隔45秒被開2張「未全程打方向燈」罰單。(圖/林先生提供)
日前高雄1名女騎士,因爲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被檢舉達人盯上,2分鐘收到4張罰單4,800元,氣得頭皮發麻;而在彰化地區也有1名林姓男子行經員大排平面道路要切入臺61線西濱快速道路時,只差0.1秒,短短45秒被檢舉2次「未全程打方向燈」,挨罰4,200元,警方表示,因爲違規事實明確,因此只能依法開罰。
林男昨天收到這2張罰單時,看到2張罰單連同圖像的時間都是在12月8日上午7時30分,但第一張是03秒在員大排,違規理由爲「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罰1200元」、第二張是46秒地點則是在臺61線西濱快速道路,「行駛快速道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罰3000元」,2張相差時間只有短短43秒時間。
▲相隔45秒被開「未全程打方向燈」罰單。(圖/林先生提供)
林男指出,員大排與西濱快速道路相距不到1公里,2地時間相距45秒,只因差0.1秒,卻能檢舉2次違規,真的是有違交通裁罰的「比例原則」。
而據道安第 85-1 條規定,(未依規定行駛車道、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檢舉汽車違規地點應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警方卻肆意讓檢舉達人鑽法律灰色地帶,真的害慘了這些小老百姓,林男不排除申訴,並與律師進一步研議提告該名檢舉人。
據瞭解,警方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三條:「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爲,應分別舉發、處罰。」;另外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2項亦規定:「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爲」,因爲違規事實明確,因此只能依法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