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遇檢舉達人...「2分44秒」慘被開10張罰單 法官勘驗:確有7張該罰

▲1輛營造公司公務車行經國1至國三快官段,被檢舉3秒內未打方向燈連續變換車道超車。(圖/翻攝自國3快官段即時影像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1間營造公司公務車2019年6月間,行經國道1號北上192公里到國道3號193.5公里間,駕駛沒保持安全車距、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遭檢舉達人行車紀錄器拍下,國道警認定有違規事實,開10張罰單送交監理單位,需繳3萬元罰款,營造公司認爲同一行爲記錄多次,對於開罰不服,向監理站提起行政訴訟。

營造公司主張,10張裁決書所述違規地點爲192 公里至193 公里約1 公里內,且又是幾秒內出現多張罰單,顯然是同一時間對同一行爲重複處罰。從國道1號轉國道3號,這期間轉換車道被國道3隊及國道7隊開10張罰單,時間都是重疊,顯然是重複開罰單,拍攝時間也是秒數之差,應是同一行爲記錄多次,而法律規定,一行爲不能數罰

該輛公務車於2019年6月25日下午14時26分26秒至14時29分10秒行經彰化快官交流道,短短2分44秒內,被檢舉人的行車記錄器拍下未打方向燈連續變換車道,包括跨越匝道口槽化線時,都沒保持適當安全車距,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且易造成追撞事故,彰化監理站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 款、第63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裁處各罰鍰3,000 元,並各記違規點數1 點。

法官勘驗檢舉達人提供的行車記錄器畫面後,認爲7張罰單屬公務車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沒開方向燈、多次變換車道超越前車,又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監理站裁罰有理,3張罰單「行駛在同一車道,跨越另一車道」,屬於5秒內的重複處罰,應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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