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條例重男輕女 憲法法庭判違憲
《祭祀公業條例》中有關規約,只有男性子孫可以擔任「派下員」,影響女性子孫權益,憲法法庭13日判決違憲。圖爲憲法法庭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2008年施行的《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規定,除了有規約依規約外,原則上只有男性子孫可以擔任「派下員」,參加家族祭祀與財產分配,但憲法法庭認爲這樣的規定違反男女平等,13日判決違憲,女性子孫也可參加祭祀公業,未來至少1221家「無規約」的祭祀公業受影響。
內政部主管的祭祀公業是兼具歷史傳統及民間習俗的組織,由設立人捐財產,然後世代傳承,以財產每年取得的利潤作爲祭祀活動開銷,後代子孫可被列名的人稱爲「派下員」,可共同參與祭祀及財產繼承,負擔義務並享受權利。
依內政部統計,截至2022年11月15日止,臺灣的祭祀公業共3244家,無規約者約1221家(約37.6%),訂有規約者計2006家(約62.4%),其中只有691家明定派下員「只限男性子孫」,其他有規約的祭祀公業沒有特別排除女性子孫加入。
本案4件聲請釋憲人,分別因爲其母親是女性,即使父親過世時爲唯一繼承人,但因爲已出嫁,無法參加「無規約」的祭祀公業,他們主張爲什麼女性成爲派下員要設有條件,男性卻無條件?現行規定違反男女平等,侵害憲法保障的結社權及財產權。
憲法法庭審理後認爲,現行規定以性別爲分類標準,已對女性形成差別待遇,且祭祀公業主要目的是祭祀祖先、發揚孝道。關於香火傳承,男性或女性子孫沒有差別,女性子孫不論姓氏、結婚與否,與男性或冠母姓子孫沒有不同。
憲法法庭指出,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派下員資格的祭祀公業,拒絕女性擔任派下員,顯然未能與時俱進,不合時宜,甚至有害祭祀公業的祭祖、傳承香火目的,15名大法官一致同意,判決違憲。
憲法法庭判決這樣的規定違憲,但未同時宣告法條失效,是因該規定仍然可以做爲男性子孫派下員資格的依據。至於女性子孫的權益如何保障?憲法法庭諭知,女性尚未列爲派下員者,可以請求祭祀公業列爲派下員,並自請求之日起享有派下員的權利並負擔義務,但不影響原來的派下員已實現的權利義務關係;對於這個部分,大法官許志雄及黃昭元、楊惠欽等3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