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釋憲》憲法法庭判決藐視國會罪違憲 法務部「迴應了」
司法院
國會改革法案中《刑法》141條之1的藐視國會罪,規定公務員在立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重要關係事項爲虛僞陳述者,處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20萬以下罰金,憲法法庭25日認定,不符合刑罰最後手段之要求,判決違憲。對此,《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僅迴應:「尊重憲法法庭判決結果」。
憲法法庭指出,本條規定之立法目的尚難謂屬追求憲法上重要公共利益,其所採手段亦非有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且尚有其他更有效之手段可資運用,均不符刑罰最後手段性之要求,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牴觸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
對於憲法法庭判決,《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相當低調,僅一句話迴應:「尊重憲法法庭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