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釋憲案 憲法法庭判決合憲
憲法法庭宣判,本報資料照片
臺商朱長生等人因《刑法》誹謗罪遭判刑定讞,他們主張誹謗罪侵害言論自由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審結後判決誹謗罪合憲,但誹謗言論如有關公益,行爲人只要經合理查證,客觀上合理可信所述爲真,均屬不罰,如引用不實資料,應由檢察官或自訴人證明行爲人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
憲法法庭此次判決,對公益貢獻度高之事實性言論保障更進一步,基於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而散播假新聞或假訊息,則不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這次釋憲是因朱長生在網路傳影片給王姓女子的親友及員工,遭法院依加重誹謗等罪判刑7月,可易科罰金確定。朱主張,周玉蔻誹謗前總統馬英九隻判拘役50天,誹謗罪違反比例原則。另外,教授盧映潔等人分別因誹謗罪被判刑確定,也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合併6案審理後,今年3月開庭辯論,朱男等人主張,誹謗罪及先前大法官作成的解釋,造成司法實務判決見解不一,欠缺法律明確性,且保護名譽的手段還有民事賠償、適當處分及刪除網路不實言論等方式,不須用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