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停住家樓下遭檢舉2次罰4800元 「一張照片」讓騎士輸了

記者黃翊婷新北報導

黃姓男子去年8、9月間被人檢舉「並排停車」兩次,分別收到兩張罰單總計罰鍰4800元,他不滿只是將機車停在住家下方的社區共同停車處,卻莫名挨罰,憤而提出行政訴訟,希望撤銷原處分,但最後並未獲得新北地院法官採信,吞下敗訴。

黃男將機車停在社區住戶共同停放車輛地方,卻遭檢舉兩次,挨罰4800元。(示意圖/記者黃翊婷攝,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提到,黃男2020年8月19日被檢舉並排停車,警員認定違規屬實,於是填單舉發;同年9月17日他又被檢舉違規停車,這次執勤警員親眼目睹認定違規,再次填單舉發,總計罰鍰4800元。

黃男不滿挨罰並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警員告發並排停車紅單,是依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56條2項,並排停車是指在道路並排違規停車,妨礙他車通行,「但我的機車所停放的位置是在住家下方,這塊土地是社區共同停放車輛的處所」,怎麼算是違規,因此提告希望撤銷原處分。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56條條文。(圖/翻攝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則表示,並排停車的處罰是爲了避免駕駛人貪圖便利並排停車,導致車道寬度縮減,進而影響其他駕駛人,甚至可能會因爲視線受阻而發生車禍;在檢舉照片中,黃男的機車的確停放於另一輛汽車的左側,符合並排停車的違規事實依法開罰並無不妥。

新北地院法官認爲,雙方爭執的部分是「停車地點」是否屬於道路養護範疇,經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回覆,該巷道瀝青路面及排水側溝等道路附屬設施,均由板橋區公所養護,加上該巷道並未設置圍籬,也鋪有柏油路面,可供不特定多數人或車輛通行,當然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所稱之道路,機車依照規定也不得在此地並排停車,最終不採信黃男的說詞,裁定駁回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