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機車「腳推拋錨車」遭檢舉罰1.2萬 法官認證免罰
▲古男以腳推機車幫助女騎士前進,卻遭人拍照檢舉。(圖/記者汪盈姍翻攝)
頭份市一名古姓男子幫一名機車故障的女騎士以右腳推車的方式,協助女騎士前進,但過程卻被路人拍下向警方檢舉,吃上一張「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機車」的罰單,須付1萬2000元的罰金,他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爲,2輛車速緩慢且平穩,並未危及其他人車,最終判決撤銷處分。
古男不服提出行政訴訟認爲,「自己並沒有肇事也未達危險程度,罰金不符比例」,而且一般大衆並不知道此方式違法,主張撤銷處分。2017年9月間,他在中央路上以腳頂住拋錨機車幫助一名女騎士前進,卻遭路人檢舉「危險駕駛」,而被監理站裁罰1萬2000元,記點3點還得參加道路安全講習。
新竹區監理所指出,民衆檢舉影片內古男違規事實明顯,以右腳放在右側機車推行,將無法控制機車行進方向,威脅周圍車輛的行車安全,加上中央路車流大,慢速駕車可能造成後方車輛追撞。
法官根據檢舉影片指出,古男都是行駛在最右側或機車道與路邊停車格間,速度緩慢平穩,車身也無歪斜或蛇行,並且也沒有突然或任意變換車道,綜合上述狀況,難以判定古男的行爲影響或危及其他人車安全與秩序,監理單位認爲古男有「以危險方式在道路駕駛機車」的違規行爲,尚嫌率斷,法官認定古男訴請撤銷處分有理,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