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佔領旺角」遭控藐視法庭罪 判刑3個月
▲左起岑敖暉、黃浩銘及黃之鋒,17日早進庭前在法院門外叫口號。(圖/路透社,下同)
香港學運領袖黃之鋒2014年在「佔領旺角」運動清場後,因爲拒絕遵從禁制令離開旺角佔領區,被控藐視法庭罪判處3個月徒刑。黃之鋒在獲知判刑前表示,香港人已經「沒有放棄的餘地了」、「他們可以禁錮我們的身體,但無法禁錮我們的思想」。
香港高等法院17日就本案宣刑,其中「雙黃」黃之鋒及黃浩銘分別被判入獄3個月及4個月15天。法官解釋,「雙黃」在案中扮演重要角色,黃之鋒在清場期間不斷挑戰禁制令的內容,又申請禁制令的律師及有關的代理人,黃之鋒的言行激化兩派示威者的反應,並引發他們互相以粗言辱罵對方,導致清場的難度大大增加。
2014年香港爆發「佔領中環運動」,黃之鋒及岑敖暉等16人阻撓執達主任(代理法庭監督執法的人)和警方在旺角執行清場行動,但當時法庭已下達清場命令。
本案涉16名被告,其中認罪的被告包括黃之鋒、岑敖暉、周蘊瑩、朱緯圇、張啓康、蔡達誠和司徒子朗,以及受審後罪成的朱佩欣、郭陽煜、趙志深、陳寶瑩、關兆宏、熊卓倫、馮啓禧、麥盈湘和黃浩銘。案中其餘4名認罪被告則早前已被判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