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金龍:互聯網財險准入門檻調整,哪些企業受影響較大?

中新經緯8月12日電 題:互聯網財險准入門檻調整,哪些企業受影響較大?

作者 郭金龍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員、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主任

互聯網財險監管規則近日迎來了正式修訂。在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金融監管總局”)發佈的《關於加強和改進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對財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險業務門檻進行了調整,要求企業最近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2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75%;最近連續四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爲B類及以上。

互聯網財產保險規範調整

《通知》主要是針對當前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發展迅速,但同時也暴露出風險管控不到位、線下服務能力不足、業務經營不合規不審慎、產品銷售誤導、投訴舉報集中等問題而調整的。《通知》的出臺,有利於規範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經營,防範化解風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推動財險業向數字化、智能化轉型,推動互聯網財產保險高質量發展。

《通知》重點對以下規則進行了加強和改進,包括明確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範疇,明確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的經營條件,明確可以拓展經營區域的險種範圍,明確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的監管要求。

相較於2021年原銀保監會發布的《關於加強和改進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通知》的准入門檻有所降低,“一年內未因互聯網保險業務受到重大行政處罰”“一年內未存在經營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嚴重侵害保險消費者權益情形”兩條要求被刪除。

刪除“一年內未因互聯網保險業務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意味着財險公司在過去一年內即使受到過重大行政處罰,仍有可能開展互聯網財險業務。這可能是考慮到一些輕微的行政處罰並不一定反映公司的整體風險狀況,而且過於嚴格的限制可能會對市場競爭產生不利影響。

刪除“一年內未存在經營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嚴重侵害保險消費者權益情形”表明,即使財險公司在過去一年內存在經營互聯網財險業務嚴重侵害保險消費者權益的情況,也不一定會被完全禁止開展此類業務。這樣的調整可能是爲了給一些公司提供改進和糾正問題的機會,同時也強調了公司在後續經營中需要更加重視保護消費者權益。

這些調整反映了監管部門在平衡市場發展和風險防範方面的考慮。降低准入門檻可以促進更多財險公司參與互聯網財險業務,推動市場競爭和創新。然而,這也要求監管部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確保財險公司在開展業務時遵守法律法規,保護消費者權益。

《通知》還提到,財產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船舶保險、特殊風險保險等險種,原則上不得通過互聯網方式拓展經營區域。這主要是因爲這些險種具有較強的地方特色和風險特性,需要更加專業的服務和監管。實施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確保這些險種在經營過程中能夠得到更精準的風險評估、更專業的服務以及更有效的監管,從而更好地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促進相關保險業務的健康、穩定發展。同時,這也有利於防範風險,避免因互聯網拓展可能帶來的信息不對稱、服務不到位等問題。

具體來看,農業保險的風險評估和定損理賠通常需要對當地的農業生產環境、農作物品種、生長週期等有深入瞭解。不同地區的農業風險差異較大,可能受到氣候、土壤、病蟲害等多種因素的影響,通過互聯網方式難以全面、準確地把握這些信息。

船舶保險涉及到船舶的技術狀況、航行區域、運輸貨物等複雜因素,需要實地勘察和專業評估。而且,船舶在不同地區的航行規則、法律環境等也存在差異,需要當地的專業服務和支持。

特殊風險保險,如航空航天保險、核能保險等,這些險種的風險具有高度專業性和複雜性,往往需要特定的技術和專業知識,對風險的評估和管控要求極高,也需要與當地的相關部門和機構進行密切合作和溝通。

如何影響財險市場?

《通知》的出臺將對財險市場產生深遠影響,有助於推動財險市場健康發展,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一是促進市場規範化。《通知》明確了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的範疇,規定了經營條件和經營區域,這將有助於規範市場秩序,防止一些不規範的經營行爲。

二是提升服務質量。《通知》要求財產保險公司建立保險合同批改、退保、理賠和投訴處理等全流程服務體系,這將有助於提升財險公司的服務質量和客戶滿意度。

三是推動創新發展。《通知》支持財產保險公司依託互聯網特定場景開發小額分散、便捷普惠的財產保險產品,這將有助於推動財險公司的產品創新和服務創新。

四是增強風險防控。《通知》要求財產保險公司加強風險管理,建立健全風險監測預警機制,這將有助於增強財險公司的風險防控能力,保障市場的穩定運行。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對不同財險企業的影響可能因其具體情況不同而異。對於已經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的財產保險公司,需要在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基礎上推進整改,於2024年年底前全面符合通知各項要求。而對於一些中小財險企業而言,可能會面臨更大的挑戰,如渤海財險、珠峰財險等,這些企業由於償付能力不達標,可能無法開展互聯網財險業務。(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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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宋亞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