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財險迎新規!

8月9日,金融監管總局發佈《關於加強和改進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了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範疇、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的經營條件、可以拓展經營區域的險種範圍,以及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在經營規則、風險管理、內部管控、落地服務等方面的監管要求。

金融監管總局指出,近年來,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發展迅速,經營主體持續增加。爲人民羣衆消費、出行等提供了多樣的保障服務,在服務實體經濟、服務新市民等社會治理領域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發展過程中也暴露出風險管控不到位、線下服務能力不足、業務經營不合規不審慎、產品銷售誤導、投訴舉報集中等問題。

《通知》作爲《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配套規範性文件,着力解決互聯網財產保險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推動互聯網財產保險高質量發展。

互聯網財險准入門檻明確

《通知》明確,互聯網保險公司之外的財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險業務,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最近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2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75%;

(二)最近連續四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爲B類及以上;

(三)金融監管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近期,各非上市險企陸續披露償付能力報告。截至目前,已有75家非上市財險公司披露了償付能力報告。其中,有8家險企截至今年二季度末的償付能力不達標,包括安心財險、華安財險、渤海財險、前海聯合財險、珠峰財險、都邦財險、安華農險、富德財險。

根據監管部門的相關要求,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達標,需同時滿足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於5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於100%、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這也意味着,截至今年二季度末,全行業至少有8家財險公司不可開展互聯網財險業務。

業內觀點普遍指出,相較2021年的徵求意見稿,《通知》對於財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險業務的准入門檻事實上有所降低,即准入條件由此前的六項減少爲三項。

四類保險通過互聯網拓展經營區域有限制

在經營區域方面,《通知》明確了符合條件的財險公司,原則上可將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的經營區域拓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支持財險公司依託互聯網特定場景開發小額分散、便捷普惠的財產保險產品。

但是,《通知》對車險、農險、船舶保險、特殊風險保險的經營區域仍有所限制。

具體來看,《通知》明確,嚴控財險公司通過互聯網方式將機動車輛保險經營區域拓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同時,財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船舶保險、特殊風險保險等險種,原則上不得通過互聯網方式拓展經營區域。

金融監管總局統計數據顯示,機動車輛保險和農業保險是財險公司各業務中原保險保費收入前三的業務,其中,機動車輛保險的原保險保費收入最高。今年上半年,財險公司原保險保費收入爲9176億元,機動車輛保險原保險保費收入爲4311億元,農業保險原保險保費收入爲1063億元。

不過,對於車險業務,《通知》仍給出了相應的“豁免條款”,即具備較強的風險管理、內控管理和綜合服務能力,匹配相應地區市場環境、市場容量、商業需求、競爭程度等,滿足相應區域監管要求的財險公司,可經金融監管總局審慎評估後實施。

強調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要求險企合規審慎經營

爲規範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爲,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早在2020年6月,原銀保監會就發文要求規範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爲可回溯管理。

所謂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爲可回溯,是指保險機構通過銷售頁面管理和銷售過程記錄等方式,對在自營網絡平臺上銷售保險產品的交易行爲進行記錄和保存,使其可供查驗。

此次《通知》也提出了,財產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應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提供清晰明瞭的操作界面,方便金融消費者進行保單信息查詢、退保等操作;準確確認金融消費者投保意願,記錄和保存金融消費者在銷售頁面的操作軌跡以及向金融消費者解釋說明保險條款的有關信息,切實保障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等合法權利,做好可回溯管理。

此外,《通知》還強調,財產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應堅持合規審慎經營,加強數據安全保護。

具體來看,主要包括與互聯網平臺合作、合理制訂保險條款和費率、數據保護等方面的內容。

《通知》要求,財險公司與互聯網平臺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合作,應審慎選擇合作對象。建立合作對象准入和退出機制,明確相應標準和程序,對合作對象進行充分評估和盡職調查,並實施名單制管理。按照“平等自願、公平合理、質價相符、收益風險相匹配”原則與合作對象協商確定收費項目、標準和支付方式。維護經營獨立性和公平競爭市場環境。互聯網平臺代理保險業務應獲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

對於依託特定場景提供相關保障的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通知》要求,財險公司應嚴格遵循保險產品監管相關規定,科學評估特定場景風險狀況,公平、合理制訂保險條款和費率,不得違反保險原理開發保險產品。

數據安全方面,《通知》則明確,應規範數據收集使用,強化數據全流程管理,明確合作機構在數據採集、加工、存儲等方面的責任邊界,遵守法律法規、社會公德、商業道德,切實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收集、處理及使用個人信息。

責編:葉舒筠

校對:廖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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