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助理費案一審判7年4月 北檢上訴:有違罪刑相當
新竹市長高虹安因助理費涉貪,檢方認定她以國會辦公室零用金虛報酬金、加班費,不法所得46萬30元,犯貪污詐領公有財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臺北地方法院判高7年4月,褫奪公權4年。臺北地檢署認爲刑度有違罪刑相當,犯罪所得亦有漏未沒收,本月16日提起上訴。
檢方指出,高虹安、黃惠玟、陳奐宇、王鬱文不另爲無罪諭知、陳昱愷無罪部分,原審認定多數申報之加班費非屬詐領,且助理繳回供零用金使用屬私人財產處分行爲,而認無不法意圖等情。
檢方上訴指出,第一,原審忽略立法院、立委、公費助理間之三方關係,即「助理依勞基法對立委之加班費請求權」與「立委依立法院組織法對立法院申請加班費補助之請求權」二者並不相同。
第二,「低薪高報」與「虛報加班費」本質上爲相同詐術手法,應無差別待遇之必要。
第三,高虹安自始即無給付助理「虛報之加班費」之真意,而向立法院申領,即構成詐術。
第四,被告等人均有虛報加班費之主觀犯意,即認知僅系「代領」、「幫忙領」等情,是原審此部分認事用法,尚有未當。
檢方指出,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等助理,如審理中仍就客觀事實坦承,此部分仍請求法院爲緩刑之宣告。高虹安量刑、犯罪所得沒收部分,法院量處之刑度7年4月及認定之犯罪所得11萬6514元,並未納入虛報多數「加班費」部分,故刑度有違罪刑相當,犯罪所得亦有漏未沒收。
新竹市長高虹安。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