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高虹安只判7年4月北檢提上訴 建請高院不要給王鬱文緩刑

▲臺北地檢署認爲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貪案判刑過輕,決定提起上訴。(資料照/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劉昌鬆/臺北報導

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因在立委任職期間,浮報部分公費助理酬金與加班費,上月經臺北地院依貪污罪判刑7年4月,並沒收、追徵犯罪所得約12萬元,臺北地檢署收判後認爲,法院把助理們繳回小金庫的加班費,看成是私人處理財產,不列爲詐欺犯罪,犯罪所因此得少了30多萬元,導致量刑結果有違罪刑相當原則,正式提起上訴,檢察官並請求高院不要給共犯「公衛文」王鬱文緩刑。

高虹安被控在2020年2月1日起至2022年擔任立委期間,要求助理黃惠玟等人,以加班費等名義,向立法院申請助理加班補助,然後把多出來的錢統一交給黃惠玟管理,形同高虹安個人小金庫,供高虹安用於餐飲、交通、購買藥妝品等開銷支出,檢方起訴高虹安與4名助理利用職務詐取金額超過46萬元。

臺北地院7月26日一審宣判認爲,黃惠玟、陳奐宇、王鬱文及陳昱愷申領的是合法加班費用,無證據顯示4名助理一開始就有不法意圖,4人領到加班費後,繳回辦公室工作零用金,屬於助理們處分私人財產的行爲,檢察官起訴指控的絕大部分加班費,不是犯罪所得,犯罪所得也大幅減少爲約12萬元。

▲ 「臺大公衛文」王鬱文。(資料圖/記者黃彥傑攝)

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判高虹安7年4月,褫奪公權4年,高虹安因此被內政部停止新竹市長職務,認罪的助理黃惠玟、陳奐宇與不認罪的王鬱文3人都有罪,但宣告緩刑,另名助理陳昱愷無罪。

北檢上訴指出,北院忽略立法院、立委、公費助理間之三方關係,即「助理依勞基法對立委之加班費請求權」與「立委依立法院組織法對立法院申請加班費補助之請求權」,二者並不相同;「低薪高報」與「虛報加班費」本質上爲相同詐術手法,而高虹安自始即無給付助理「虛報之加班費」之真意,被告等人均有虛報加班費之主觀犯意,法院此部分認事用法,尚有未當。

另外對於量刑部分,因爲法院沒有把多數虛報的加班費都納爲犯罪所得,所以對高虹安宣告的7年4月有期徒刑,有違罪刑相當,宣告沒收的犯罪所得也有疏漏,而不認罪的王鬱文沒有悔意,與其他助理相比,顯不相當,不宜宣告緩刑。至於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等3名助理,如果在上訴審理中仍坦承客觀事實,則請法院給予緩刑宣告。

▲高虹安、公衛文。(圖/ETtoday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