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治療有必要性 但要有期限
聲請通姦釋憲獲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違憲解釋的臺中地院法官張淵森,針對性侵犯強制治療問題再次挑戰大法官。(本報資料照片)
由法官及性侵犯聲請的性侵犯強制治療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今(31)日將作成解釋,一旦宣告違憲,現行法律沒有讓性侵犯向法院提出停止治療聲請的權利,及未讓其到庭陳述意見等程序,恐面臨修法,性侵犯強制治療制度將有重大改變。
憲法法庭先前就此釋憲進行辯論,聲請釋憲的性侵犯委由律師主張,國家不能「打着治療之名,實施隔離之實」;法務部政次蔡碧仲當庭反駁,不要只考慮被告人權,性侵犯未治療就放走誰要負責。
曾聲請通姦除罪化釋憲,獲大法官認可,作成違憲解釋的臺中地院法官張淵森,也針對性侵犯強制治療問題再次挑戰大法官,他與另名法官潘韋丞都提聲請,大法官併案審理。
法官們認爲,強制治療有其必要性,但需要規範清楚治療期限,不能讓當事人失去訴訟權保障。張淵森表示,不反對基於社會防衛,對極高度危險性的犯罪者施以治療或隔離,但應給予適當的活動空間,保障其適度的生活品質。
張淵森舉例,曾有被告在大街上露鳥撫摸生殖器,遭判決有期徒刑7月,後來又被強制治療,治療期間長達4年才停止,爲了降低該人再次在大街上露鳥或打手槍的可能性,竟然對他強制治療了4年之久,違反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