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要強制治療訂最長期間 婦團:可思考永久隔離某些人

法官今天做出釋字799號解釋,針對「刑法」91條之1及「性侵害犯防治法」第22條之1,未明定強制治療最長期限、強制治療處遇等,做了警告性宣示。(林良齊攝)

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799號解釋,針對「刑法」91條之1及「性侵害犯防治法」第22條之1,未明定強制治療最長期限、強制治療處遇等,做了警告性宣示,對此,勵馨基金會認爲,如果有部分加害人再犯率高、強制沒有改善,確實仍要思考爲了「社會防衛」的目的,用「保安監禁」制永久隔離某些人保護社區的安全。

臺灣防暴聯盟理事長王佩玲表示,肯定大法官理解性侵犯後治療的重要性,但大法官也指出要檢討修正包括接受刑後治療裁定的被告要有到庭陳訴權現行強制治療制度趨近於刑事處罰有違憲疑慮,相關部會應儘速建立制度、積極改善。

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王如玄說,加害人、被害人人權拔河與選擇時常是先進國家爭議,我國強制治療也是參考國外的制度訂定,此次釋憲時有法官提及如遛鳥俠強制治療時間過長問題,制度面上沒有問題、是執行面上有問題,應儘速修正,不要等3年後違憲爭議將屆時,讓婦女朋友又擔心「狼」來了。

勵馨基金會則認爲,應增訂如「性侵害保護令」制度,比照家暴保護令,讓被害人聲請保護令;而針對再犯率高的極端案例,如果強制治療後沒有改善,應思考是否爲了「社會防衛」的目的,將這些人永久隔離於社會之外,改用「保安監禁」制度,永久隔離某些人保護社區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