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上線

爲防範錯誤下單、胖手指盤中委託簿流動性瞬間失衡等產生盤中價格異常波動風險期交所的「臺指選擇權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於5月27日上線

期交採計劃性階段式推動建置期貨市場價格穩定機制,第一階段於107年1月22日先行適用臺股期貨、小型臺指期貨近月及次近月契約(含跨月價差);第二階段於107年11月19日擴及所有國內股價指數期貨契約;第三階段措施「臺指選擇權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於108年5月27日上線。

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是指期交所對於適用該措施商品,訂定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計算公式爲:「即時價格區間上限=基準價+退單點數」、「即時價格區間下限=基準價-退單點數」。

針對適用商品每一筆「新進委託」逐一進行檢核改價視同新進委託,需再次檢核),並且依照該筆委託單進入交易系統時委託簿狀況試算該筆委託可能成交價格。

在檢核時,若該筆買進委託可能成交價格高於「即時價格區間」上限,將退回該筆買單;若該筆賣出委託的可能成交價格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下限,則將退回該筆賣單。

該措施僅會針對少數可能影響市場價格穩定新進委託單予以退單,對一般低價買進及高價賣出委託,不會有所影響。

舉例來說,假設臺指選擇權最近月某履約價格契約即時基準價爲15點,若退單點數爲100點,即時價格區間上限爲115點,此時交易人以市價委託買進1口,系統檢核計算該委託可能成交價格爲120點,因120點已高於115點,逾「即時價格區間」上限,系統會退回該筆買單。

動態價格穩定措施雖能夠透過交易系統動態計算退單的機制,防範瞬間價格異常波動。

期交所提醒,此一措施僅能提供一定範圍的價格穩定,交易人仍應留意各類委託單功能及委託價格合理性。其次,該措施盤中運作時,可能因特殊市況,期交所放寬退單點數或因資訊異常暫停退單,交易人仍應留意自己委託價格合理性,不宜完全依賴該措施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