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名《爆料公社》插足專門外流社羣RISU挨告 汪英達二審無罪確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本報資料照)
推動保護移工權益的男子汪英達,去年(2023年)發文質疑爆料公社與專門外流私密影像的RISU網路社團有關,被爆料公社公司提告。刑事部分,新北地院依加重誹謗罪判處汪男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24)日上午宣判,逆轉改判無罪。全案確定。
汪英達表示:「在響應檢舉性私密影像非法散佈的社團中,自己十分焦慮。想到有那麼多人性私密影像被非法公佈,並且可能被用來作爲對被害人的威脅與恐嚇,纔會積極進行檢舉行動。」
汪說:「在過程中,自己也做了查證工作,纔會認爲爆系管理員與爆料公社存在一定關連性,也纔會質疑爆料公社是否有涉及性私密影像非法散佈。甚至,我認爲我的目的是爲了公益,而且比起無數受害者性私密影像被外流的痛苦,原告所指稱的所謂名譽受損,根本完全不成比例。」
汪英達去年(2023年)6月初,在個人粉專po文2篇,指稱「剛剛在臉書查得到的Risu社團上一一檢舉,發現好些社團的管理員之一都是『爆系管理員』這個粉絲帳號,一查才發現原來就是爆料公社!難道爆料公社這家網路公司其實就直接在經營或協助管理Risu這種外流私密影片的勾當?可恥至極!」、「當大家都白癡嗎?爆料公社是否在裡面也參了一咖?」等語。事後,爆料公社公司向汪男提出刑、民事告訴。
刑事一審指出,汪男在在瀏覽「RISU影圖片交流」臉書社團首頁時,見到該社團有一管理員帳號名稱爲「爆系管理員」,既未點進該臉書帳號個人頁面進行初步確認,也未就「爆系管理員」與爆料公社究竟有無關係一事進行任何查證,單純僅因爲該帳號有「爆系」之名,即率然於自己臉書頁面發表言論。
汪男所指「爆系管理員帳號這個粉絲帳號,一查才發現原來就是爆料公社」、「難道爆料公社這家網路公司其實就在經營或協助管理Risu這種外流私密影片的勾當」、「你們擔任管理員之一的那幾個Risu社團」、「爆料公社是否在裡面也參了一咖」等等直接指涉爆料公社以「爆系管理員」帳號參與外流性私密影片行爲文字,顯然是在未經查證之情況下,徒憑個人臆測所爲,此等極度輕率疏忽態度,不適用免責規定,依法判刑。
此外,民事一審認爲,汪男以肯定語氣指稱爆料公社公司管理員參與RISU臉書社團,顯非單純質疑與推測,但汪男查證方式,頂多證明爆社的臉書社團慣用「爆」字開頭、媒體泛稱爆社管理員爲「爆系管理員」,卻根本看不出「爆系管理員」這個帳號,有相當理由確信就是爆料公社或其管理員使用。
法官指出,臉書用戶可匿名並自由選用與更改帳號暱稱,任何人都可能使用「爆系管理員」爲帳號名稱,汪男的推論未盡合理查證,且「RISU」爲名的私密影像外流社團引發大衆撻伐,其發文足以貶損爆料公社公司商譽,即使評論公益議題,但欠缺依據,仍應負民事侵權行爲責任,判他須移除本案發文,並在個人粉專刊登爆料公社公司勝訴判決要旨連續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