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教師爭職前年資贏了! 憲法法庭判教育部授權地方自治違憲

▲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代理教師爭取採計職前年資解釋案,今(9日)判教育部與新北市府相關規定與公函違憲。(圖/翻攝司法院官網)

記者黃哲民/臺北報導

新北市高中代理教師張凱翔不滿2017年任職時,校方不採計他先前2年在別校擔任代理教師年資、僅依他的碩士學歷與資格敘薪、每月少了約6000元,張男提告爭取但敗訴確定,轉而聲請釋憲。司法院憲法法庭2022年受理,日前開庭辯論後,今(9日)判決教育部與新北市府不採計代理教師職前年資的3項規定、3份公函均違憲,即日起1年內失效,張男可據此聲請再審爭取。

憲法法庭判決指出,代理教師非代課老師,而是跟專任教師同屬全職教育人員,差別在於代理教師不在編制內,隨着少子化趨勢、年金改革而專任教師退休趨緩,加上減課、調整課綱等全國普遍現象,各縣市對專任教師員額控留、遇缺不補等措施,使代理教師人數逐年攀升。

憲法法庭認爲,代理教師承擔的教學、行政工作,與專任教師無實質差異,若甲縣(市)合格代理教師到乙縣(市)受聘,卻不被採計在甲縣(市)年資敘薪,形同乙縣(市)無償享有代理教師在甲縣(市)累積的工作職能。

此舉不僅影響合格代理教師待遇與權利,更易使財政不寬裕的縣(市),傾向聘用合格代理教師取代專任教師以撙節經費,將悖離《教師法》應進用專任教師爲常態的精神,已涉及全國性公共利益、應由教育部採取全國一致性標準。

▲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左)、司法院發言人陳婷玉(右),共同召開記者會說明憲法法庭判決。(圖/記者黃哲民攝)

憲法法庭指出,本件釋憲案辯論終結前,全國僅臺北市與金門縣,全面採計轄內中小學合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另桃園市、臺中市對所屬高級中等學校合格代理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標準不一的情形,肇因於教育部頒訂《聘任辦法》沒明確規範,各縣(市)政府無所適從、函請釋示時,教育部僅告知「自行訂定」或「考量財政狀況,秉權責訂定相關規範」。

憲法法庭認爲,教育爲百年大計,攸關整體國民素質與國家發展,合格代理教師於目前教育實務已屬不可或缺人力,且專任教師依法可採計擔任代理教師期間年資,代理教師卻不能採計自己職前年資,違反平等原則,因涉及合格代理教師薪級、薪額、計敘標準等重大權益,依《憲法》第108條,應由中央立法訂定。

因此,憲法法庭今判決教育部未依2000年7月19日修正公佈的《教師法》第35條,訂定是否採計合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具體規範,卻於2014年8月18日,修正發佈《聘任辦法》、授權地方政府自訂補充規定,此一作法違憲。

另外,教育部於2016年1月、4月及11月,共發佈3份公函,授權地方政府自訂補充規定是否採計合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新北市府據此於2011年、2017年分別修正發佈《補充規定》,明定「代理教師依起聘時所具學歷及聘任資格敘薪」、「代理教師按所具學歷、資格敘薪(如有職前年資不予採計)」,憲法法庭今判決均違憲。

憲法法庭指出,前述3個規定、3份公函被宣告違憲部分,即日起1年內失效,張凱翔可在本件釋憲判決送達之日起30天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再審。至於張男聲請解釋《教師法》規定,憲法法庭判決此部分條文合憲。據悉,全國中小學2021年共有2.5萬餘位合格代理教師。

張凱翔具有碩士學歷與合格教師證,2017學年度受聘爲新北市力中和高中代理教師,但校方依新北市府教育局訂定的《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學校暨幼兒園代理教師敘薪基準表》,僅依張男學歷敘薪碩士級24級245薪點。

張凱翔先前在國立華僑高中與新北市立石碇高中,擔任代理教師各1年,他認爲敘薪應列入這2年的職前年資,將他改敘爲22級275薪點,月薪可多約6000元,但中和高中並不同意。

張男依《教師法》循序提起申訴、再申訴都被駁回,改提行政訴訟,2019年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主張代理教師待遇一國多制,且應由中央立法、非屬地方自治事項,教育部授權地方政府自訂是否採計代理教師職前年資規定,違反法律保留、授權明確性、再授權禁止、平等、比例等原則,及《憲法》保障人民生存、工作與財產權意旨。張男目前任教北市某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