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物業管理的法律須知
問題大陸臺商甲因經商長期居住大陸,並在上海一「小區」購屋一房產居住使用,臺商對物業管理應具備那些法律知識?
在臺灣居住在公寓大廈,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至於在中國大陸則適用《物業管理條例》,所以臺商甲如欲瞭解自己在小區內居住生活的權利、義務,就必須注意大陸《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
由於臺商甲已購買小區內的房產而成爲所有權人,所以其具有「業主」的地位,業主得享有下述權利:
按照「物業服服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公司」所提供的服務;
監督物業服務公司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對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參見大陸《物業管理條例》第6條)。
臺商甲除應明白自己做爲一位「業主」所得享有的權利,也應注意義務的履行;否則,如不履行,則將遭他人追究法律責任?
而在義務方面,業主須:1.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2.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3.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5.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參見大陸《物業管理條例》第7條)。
在「物業服務費用」部分,如業主將房子出租,可以於「租賃合同」內約定由承租人負責交納;然承租人如未交納時,物業服務公司仍可要求業主即出租人承擔連帶責任(參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
綜合上述說明,臺灣人民在中國大陸置產,而成爲「業主」時,一定要注意大陸《物業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方能確保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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