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小被放生2子女拒扶養 生父提「一條件」自願同意
66歲的彭姓男子與李姓前妻育有兩名子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爲積欠賭債影響到家人生活,離婚之後對孩子們也完全不聞不問,如今兩名子女長大成人,反過來提告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他只提出一個條件「讓兩人改從母姓」,就自願同意,最後也獲得新竹地院法官裁準。
▲彭男目前仍是孤身一人。(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無關)
兩名子女在判決書中提到,雙親是在1982年間結婚,但自出生起,父親就因爲長期在外積欠賭債,導致債主追上門索討,鬧得全家人無法正常生活,而且從小到大都是由母親一人工作賺錢、扛起家計,後來雙親在1987年間離婚,他們就沒有見過父親,直到成年爲止的費用都是由母親、外婆和舅舅負擔,因此決定提告,希望能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彭男對於上述指控並無異議,他坦言,與前妻離婚之後,曾與陳姓大陸籍女子結婚,但第二段婚姻也維持不到10年,目前算是單身,且沒有工作能力,他願意同意孩子們的聲請,不過有一個附帶條件,「希望他們能改成母姓。」
新竹地院法官認爲,李女到庭證實前夫幾乎沒有養過兩名子女,加上彭男對此也沒有任何異議,可見應爲事實,考量到他過去沒有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如今反過來要求子女擔起責任,恐怕有失公平,最後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的規定,裁定準許免除子女對父親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