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覽車駕駛酒駕遭吊照提告求情 法官:你可以做其他工作
楊姓遊覽車駕駛酒駕被吊銷駕照,提告訴苦生活困頓,不知如何面對未來,臺北地院行政訴訟庭認爲,楊男仍可做駕駛以外的工作,判他敗訴。(本報資料照片)
楊姓遊覽車駕駛因酒駕被吊銷駕照,生活陷入困頓,提告向法官訴苦,稱他生意失敗,要代還父債,還得聘人照顧病母,請求撤罰,但臺北地院行政訴訟庭認爲,吊銷駕照只是不能做駕駛相關工作,並非喪失其他工作機會,故判楊男敗訴,可上訴。
楊男2020年11月21日清晨4時許開遊覽車行經北市中山區松江路與民族東路口,遇警攔查,被測出酒精濃度0.23毫克、舉發酒駕,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因此吊銷楊男駕照,4年內不得考照,並應參加道安講習。
楊男不服提告,稱他的經濟狀況不佳,要償還父親生前留下的債務,房子設定抵押給債主,需在3年內還清,且母親因病行動不佳,得請人照顧,他和朋友合夥的生意失敗,負債約400萬元,遊覽車也有1年半貸款要付,吊銷駕照讓他不知如何面對未來人生。
法官認爲,《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明定駕駛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以上者「應」吊銷駕照,交裁所處分並無違誤,該處分僅限制楊男不能以駕駛車輛方式謀生,並非喪失其他工作機會,影響生計不得作爲減免責任的依據,遂判楊男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