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籍移工臺南安平溺斃 勞工局:請勞動部專案核發慰問金
▲臺南市安平區觀光點觀夕平臺,驚傳6名菲籍移工集體溺水案,其中1人送醫不治身亡。(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
臺南市安平區觀光點觀夕平臺,9月1日下午5時25分許,驚傳6名菲籍移工集體溺水案,其中1人送醫不治身亡,臺南市勞工局表示,請勞動部專案核發慰問金,並將再與仲介公司、移工所屬事業單位聯繫及轉知移工所屬國籍之在臺辦事處,以保障移工之相關權益。臺南市勞工局指出,消防局於9月1日下午5時25分許據報,安平區觀夕平臺發生移工集體溺水案,初步調查爲移工參加教會活動,故有6名菲律賓籍移工前往該處下海游泳發生集體溺水。
勞工局指出,其中1名移工到院前已死亡,將由郭綜合醫院轉送殯儀館,目前仲介公司已介入處理後續事宜。另外2名移工,分別送永康奇美醫院及署立臺南醫院急救,經醫院急救後均已甦醒轉送普通病房觀察。另3名移工意識清楚,已自行離開。
有關移工在臺如發生病故,依據查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2項:「僱主所聘僱之外國人,在受聘僱期間死亡者,僱主應負責處理其有關喪葬事務。」所謂「僱主應負責處理有關喪葬事務」,再指僱主對於該外國人之死亡,有處理其喪葬事務之義務。如於處理該事務之範圍內有支出費用之必要時,亦應由僱主先行負擔。但僱主於前述喪葬事務處理完成後,得依契約或法律規定,向喪葬費用之支出義務人求償。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喪葬津貼五個月。」既謂「喪葬津貼」,自系用以貼補辦理喪葬事宜所須支出之費用。僱主處理該外勞之喪葬事務如支出一定之費用,自非不得對此喪葬津貼之受領權利人求償。
再查外籍勞工入境後,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1項之規定,僱主應負擔該外勞遣送所需之旅費。惟若外勞在華工作期間死亡,已無必須強制出境之客體存在,僱主依前述條文所負遣返外勞之義務,即已消滅。至於外勞死亡後之遺體(或骨灰)及遺物運送返國所需之費用,不能與本法所稱遣返費用相提並論,應認系喪葬費用之一部分。
勞工局對於本次溺水事故之死亡及昏迷移工,將再依據「補助辦理外籍勞工管理措施作業要點」辦理,請勞動部專案核發慰問金。並將再與仲介公司、移工所屬事業單位聯繫及轉知移工所屬國籍之在臺辦事處,以保障移工之相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