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7軍士官裸身露鳥喝花酒 同袍偷拍檢舉無罪理由曝光
海軍7軍士官裸身露鳥喝花酒,同袍偷拍檢舉無罪理由曝光。(翻攝中天新聞)
海軍192艦隊大臺軍艦黃姓上尉等7名軍士官,在任務結束後前往高雄市某家KTV酒店喝酒狂歡,期間還裸身露鳥,未料遭到同袍拍攝後向上級檢舉,不雅影像也流傳於網路,導致7名軍士官遭到記過汰除,但同袍認爲攝影的彭姓上士涉嫌妨害秘密提告,橋頭地院審理後認爲,彭員是爲了蒐證不法才進行側錄,判彭員無罪。
據瞭解,這起發生在2019年元月的風紀案,是大臺艦黃姓上尉等人在任務結束後,集體前往KTV狂歡,並找傳播妹陪酒,有士官脫光衣服和小姐狂舞,被錄影後遭到檢舉。
海軍接獲檢舉後調查屬實,將艦隊長申誡兩次、戰隊長記過1次;艦長、副艦長、輔導長及士官督導長記過兩次。涉案人員7人:黃姓上尉、彭姓上士,大過兩次並檢討汰除;陳姓士官長、李姓上士、楊姓上士、曾姓中士、翁姓中士,各核予大過1次並檢討汰除。
根據判決書記載,雖然彭員在未經告訴人同意在該地點拍攝影片,且彭員堅詞否認有何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犯行,強調是依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31點規定,只要涉足易肇生危安有女陪侍場所就屬於風紀違失的行爲,也會構成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5條第14款所規定其他違失行爲。
彭員依據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61點規定鼓勵勇於檢舉不法,是因同袍違反部隊長官之命令及前揭規定而前往有女陪侍的場所,公務人員本有互相監督的責任,因此堅持自己是爲蒐集證據舉發而拍攝。
彭員向法官表示,他認爲同袍在影片中的行爲比較嚴重,若未即時錄影蒐證,機會稍縱即逝,無法即時保全證據,所以手段具有必要性,亦無從依通訊保障監察法等規定,由職司犯罪偵查之公務員依照法定程序進行通訊監察,且他要維護之軍紀顯大於同袍之私益,而且他與同袍素來相處不睦,積怨已久,更可證明並非爲了好玩才無故竊錄本案影片,而是終於有機會可以檢舉同袍。
法官審酌,彭員當時並非廣泛拍攝當時在包廂現場之所有人,而是僅拍攝告訴人當下脫衣至裸體之過程,且拍攝時間甚爲短暫,並非全程錄影,應認被告爲達其檢舉目的已採取侵害較小的手段。且彭員拍攝本案影片所侵害隱私程度,與此所維護、端正國軍風紀之國家公益,所欲保護之法益必要性優於告訴人隱私權遭些微侵害而須被保護,認彭員拍攝本案影片爲有法律上正當理由,因此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