晟德狀告東洋二審再勝訴 擁有精神分裂學名藥相關權利

▲晟德董事長林榮錦。(圖/記者姚惠茹攝)

記者姚惠茹/臺北報導

晟德(4123)今(11)日發出聲明強調,訴請確認與臺灣東洋藥品簽署的Risperidone PLGA學名委任開發協議契約關係存在乙案,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晟德勝訴,再次確認契約有效存在,晟德擁有精神分裂症長效藥物Risperidone PLGA產品的相關權利,並有權要求東洋繼續履約。

晟德表示,作爲臺灣內服液劑藥品龍頭,自民國92年起即鎖定中樞神經領域,確立爲兒童用藥外的開發重點,主要因口服液劑的高順服性,非常適合切入精神分裂症、失智症等用藥市場,且與國際藥廠錠劑爲主的走向做出差異化。

晟德指出,旗下精神分裂症藥物Risperidone口服液劑首先於民國94年上市,成爲中樞神經水劑佈局中的先鋒產品,爾後在該領域除擴展到6種疾病治療類別,也着力開發其他特殊劑型以完善產品組合,其中即包含精神分裂症長效藥物Risperidone PLGA,意即以PLGA微球將Risperidone包覆而成且具有14天長效的微球凍乾粉針。

晟德進一步指出,過去曾在民國99年8月17日委託東洋開發Risperidone PLGA,雙方簽訂委任開發協議,約定由晟德按進度分階段向東洋支付2,000萬元委託費,而產品權利爲晟德所有,並同意東洋得分享美國市場權利。

晟德說明,惟於民國99年至103年間,晟德業已依約按研究進度、分階段支付東洋共1,250萬元的委託費用,然對於藥品開發至關重要的量產規格製造與最後的技術移轉,東洋多年來不僅研發進度拖延、遲遲未能完成交付,更甚者於民國105年竟罔顧雙方於數年來的履約過程,以及已收訖的開發款項事實,否認委任開發協議之效力,並宣稱Risperidone PLGA爲其旗下產品。

晟德補充,爲保護公司投資人權益,晟德在民國105年7月1日提起訴訟,訴請法院確認上開委託開發合約效力,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3月1日判決晟德勝訴,惟東洋表示不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二審仍判決晟德勝訴。

晟德強調,對於再度獲得勝訴,感謝司法捍衛契約精神,Risperidone PLGA爲晟德出資委託東洋開發的產品,雙方簽訂委任開發協議的議約、簽約及履約過程完全合法,不但合約的開發內容時程報價皆由東洋所提議,也業經東洋董事會通過,晟德在此嚴正要求東洋恪守誠信,忠實履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