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思帆》陪審是「世界潮流」或「明日黃花」?
爲避免恐龍法官繼續做出爭議判決,立法院續審「讓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朱真楷攝)
部分提倡引進陪審審判的人,經常提到「陪審團是英美等52國數百年來實踐的制度,是更爲進步的制度」,指謫司法院捨棄先進各國採用的陪審制,然而實情確實如此嗎?我們有必要檢視到底有哪些國家採行陪審審判,以及探尋人民參與審判發展的歷史源流。
有哪些國家採陪審制?
一般通常將「由人民獨立認定事實,決定被告有罪或無罪」者稱爲「陪審制」,「由人民與法官共同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者稱爲「參審制」。僅就筆者所知,列表目前仍存在陪審審判的國家或地區有:
(一)歐洲:英國、愛爾蘭、曼島、澤西島、直布羅陀、馬爾他、瑞典、奧地利、比利時、西班牙、俄羅斯;
(二)非洲:迦納、馬拉威,英屬聖赫勒拿、亞森欣與崔斯坦達庫尼亞;
(三)亞洲及南太平洋:澳洲、紐西蘭、斯里蘭卡、東加、庫克羣島、馬紹爾羣島、帛琉、美屬薩摩亞、關島、北馬利安納羣島、香港、哈薩克、韓國;
(四)北美、加勒比海:美國、加拿大、多明尼加共和國、聖露西亞、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格瑞那達、安提瓜和巴布達、巴哈馬國、巴巴多斯、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牙買加、千里達及託巴哥、英屬安吉拉、英屬蒙哲臘、英屬維京羣島、英屬百慕達羣島、英屬開曼羣島、英屬土克凱可羣島、美屬維京羣島、波多黎各;
(五)南美洲、中美洲:蓋亞那、貝里斯、巴拿馬、尼加拉瓜、巴西、委內瑞拉、阿根廷。
我們會發現,上面這些國家或地區大多數非常陌生,且集中在中南美洲、大洋洲。因爲除了英國以外,這些地方絕大多數是前英國殖民地或美國屬地。
再者,韓國製度如果從「人民先作決定供法官審酌,再由法官討論做出最後決定」、「人民表決對法官不具拘束力」的觀點來看,其實是倡議陪審制人士過去大力批判的「觀審制」,與民團主張的陪審制有很大不同。
此外,比利時、奧地利、哈薩克的陪審,是讓法官在評議室與陪審團共同討論,與英美陪審「人民獨立評議」制度精神已相去甚遠。
由此可見,只要扣除曾經被英、美統治過的殖民地或屬地,真正移植陪審制度且延續至今的國家就所剩無幾、屈指可數了;當今絕大多數仍採用陪審審判的國家,主要來自英美海外殖民的結果,而非部分提倡陪審人士所訴求的崇高信仰。如果提倡陪審制的人願意說清楚「到底是哪52個國家採用陪審制度」,就可以知道這個經常被提到的「52個國家」數字,實在沒有太大的意義!更且也無法取代本土人民的聲音。
人民參與審判的歷史發展
再從歷史發展角度探索,現代陪審審判的母國是英國,從18世紀末的法國大革命後到19世紀上半革命運動間,自由主義思潮橫掃歐陸各國,曾有不少歐洲國家基於自由民主理念,陸續仿效英國引進陪審審判,但這些缺乏英美普通法傳統的歐陸各國很快就面臨了水土不服的困難,有部分國家的陪審審判在崎嶇的發展過程中走入歷史(如瑞士剛剛在2012年廢除了陪審審判);另一方面,有更多的國家轉而改採「人民與法官共同討論、一起決定」的參審制,並延續迄今。
現今我們經常提到參審制的代表如德國、法國、義大利等,都曾經施行過陪審審判,但後來改採「由人民與法官共同討論,一起做出決定」的審理方式。最近引人注目的例子是,丹麥在2008年將陪審變更爲參審,挪威政府也於2017年通過將二審陪審修正爲「人民與法官共同討論」的參審的議案,從2019年起,該國實施100多年的刑事陪審審判正式走入歷史。
各國人民參與審判共同面對的課題
爲什麼這麼多國家有這樣的轉變?因爲陪審團判決不附理由,會限制被認定有罪的被告對事實問題上訴的權利;另外,欠缺與法官共同討論,僅依賴單向法庭教示提供的資訊,難以確保陪審團真正瞭解審判原則、法律、爭點、證據;不給予充分資訊工具與協助,就要求陪審團獨自操作複雜的法律規範,不只很難確保法律適用的正確性,更將可能侵蝕公平審判的核心價值。而如果沒有英美法國家所採的訴因制度、賦予檢察官廣泛的程序處分權,搭配嚴謹的證據法則規範,以及簡化刑罰法律規定等繁複配套,就只會讓這些問題更爲嚴重。
雖然過去曾有過各種努力,嘗試克服這些問題。例如,西班牙要求陪審團提出具體判決理由,但即有批評者認爲,這些理由內容有許多並不合論理,且成效有限。另一種想法,是乾脆讓法官進到評議室內與陪審團「共同討論」,由法官負責解說、釐清陪審團的疑問,如比利時、奧地利、哈薩克這些國家就採這種方式。
爲了要賦予決定理由、保障上訴權,就要陪審團提出判決理由,已改變了陪審「陪審團只需給予結論,無庸爲爲其決定提出理由辯護」的制度精神;又爲了確保判決理由切合證據法則、論理法則,就把法官找回來與陪審團共同討論,更是完全放棄「陪審團獨立決定」的制度理念了!試想,這樣的改變,除了法官不參與最後的表決以外,內涵與陪審制支持者所批評的參審制度,是否早已相差無幾了呢?
因此,更多國家纔會直接讓人民與法官合審合判、共同討論,不只希望有「判決有說理」,確保事後從外部檢證法院判決合理性的可能,更希望用比較合理的成本,維繫公平審判的價值。所以,我們觀察到在2009年歐洲人權法院的違憲判決宣告以後,比利時就讓法官與陪審團一起討論,時至今日,比利時政府已在檢討是否要更進一步改成「人民與法官共同討論」,也就一點也不讓人覺得意外了!
國民法官「合審合判、共同討論」符合人民參與審判的發展趨勢
心理學上所謂的「生存者偏差」(Survivorshipbias),是我們會將僅看到一個成功典範,放大延伸到所有的情形,對更多相反的案例就視而不見。我們如果只看到好萊塢電影等文化產業所呈現出美國陪審審判光輝耀眼的一面,而忽略許多國家從1、200年前開始,雖然努力嘗試移植陪審制,然而絕大多數紛紛轉向改採「人民與法官共同討論」的歷史事實,就會誤以爲只要移花接木,不管國情、民情、文化、歷史傳承、法理基礎乃至於法制度的差異,就可帶來美好的未來,將來恐怕只有大失所望了!
由上面的歷史流變,我們已清楚知道,世界各國的參審制已是各國因應實際需要而對陪審的進化與改造。在國民法官制度下,人民不僅參與從論罪到量刑的完整程序,也與法官「合審合判、共同討論」,讓判決融合專業與非專業的多元意見,這正與世界各國人民參與審判的發展趨勢一致,纔是現階段推動人民參與審判最好的選擇!
(作者爲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