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砥柱/律師考試採及格制 跨過門檻有助跨領域執業
▲律師考試改採四大基本法400分及格制,未來在執行律師業務時,若案件涉及到不同法律領域,才能通盤思考並提出建議方案。(圖/Pixabay)
在兩位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寫在名爲《律師職業基本技能》一書中,有個案例是關於農地買賣合約之履行,能否納入當初未提及的農舍,雙方當事人及律師各有見解,最後是律師提議讓中立的財務專家加入談判,進而成功修改合約,避免進入訴訟。若是在臺灣,農場土地可能會以平面停車場的形式出場,而農莊則化身爲平面停車場周圍的老舊建物,而開發商和土地或建物所有人,也可能都有委任律師協助談判。
此例清楚道出律師的工作:第一是解決紛爭,第二是完成交易。實務上有律師專精於其一,亦有律師皆有涉獵。書中雖未詳細闡述雙方律師的心境及談判過程,但由此例最終的解決方案來自律師建議的財務專家可以推知,律師在實際執行業務時,必須於案件涉及到的不同法律領域儘量通盤思考後,再提出數個可能被接受的建議方案。
除了少數天資聰穎,且因成長環境而具有特別經驗的律師外,多數律師在剛結束法學院課程並通過律師考試時,多半需要藉助當事人良好地參與,以及前輩的適時協助,才能完整地於案件涉及到的不同法律領域時通盤思考,提出數個可能被接受的建議方案。不過,若律師在學問養成階段,對於定爭止紛最重要的民、刑、公、商四大基本法領域的重要原理原則都非常熟悉,則未來在實際執行業務時,較能輕易地觸類旁通。
以前述例子而言,縱使律師在求學階段非專攻稅務法規,但律師在學問養成階段研讀憲法、行政法等學科時,亦必定會接觸到許多因爲稅務糾紛而衍生的實際案例,藉由這些實際案例亦應知悉了相關的稅務基本原理原則,未來在實際執行業務時,較不難藉此相關事實觸類旁通,聯想到應該要在可行的範圍內諮詢或協助當事人諮詢財務專家後,再提出多個可能被接受的建議方案。
過去的律師考試製度由於未設有及格門檻,少部分律師的應考策略是放棄四大基本領域中某個沒有興趣的學科,而藉由提高其他幾個較擅長的學科分數進行應考,進而未來在執行業務時,縱使面對到跨領域的案件,亦難免僅能借由自己擅長的法領域知識來應對。因此,今年變革的律師考試製度,未來在民、刑、公、商四大基本領域考科設有及格門檻這個宗旨下,這種不利當事人的情況應能有效降低。當然,對於400分這個門檻是否妥當仍有待討論。
合理的交換意見和討論是民主社會的應然及必然,但法律是適用在客觀條件持續變動的真實社會中,包括律師在內任何使用於真實社會的專業技能,也絕對不能只靠考試予以養成,因此,如果我們一直將過多的社會資源集中在討論律師考試製度的變革,而沒有將有限的資源着重在討論專業技能養成的教育過程是否能與不斷變動的真實社會接軌,那我們未來很難正視下一代孩子們質疑的眼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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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砥柱,因對法制新聞有興趣而進修並通過律師考試,從工程師轉爲執業律師,於電子公司的法務智權部門服務,也是公益性質的臺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委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