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友人喝酒被趕 持獵槍恐嚇阿里山鄉副主席男子判刑

嘉義縣阿里山鄉武姓男子去年不滿友人周男喝酒被趕,涉嫌持獵槍對空鳴槍恐嚇阿里山鄉代會副主席,周男也涉嫌持具殺傷力空氣槍恐嚇,嘉義地方法院判武男2年、周男3年2月徒刑且各併科罰金3萬元、5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表示,原住民武姓男子於去年9月23日與周男前往阿里山鄉民代表會副主席的岳父住處飲酒餐敘,不過,在場的副主席與親戚曾姓男子並不歡迎2人,在武男外出購物時,將周男驅趕離開。事後,武男爲幫周男出氣,當天深夜返回住處取出獵槍,在屋前對空鳴槍,讓在附近的副主席及曾男聽聞槍聲後心生畏懼;當時周男也返回住處取出空氣槍後再與武男會合。

隨後,曾男到場與周男發生爭吵,周男則坐下將已裝彈藥上膛的空氣槍放在大腿上,讓曾男心生畏懼;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據報到場查獲,並查扣具殺傷力的獵槍、空氣槍及鋼珠等,警方將2人移送法辦,檢方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起訴。

嘉義地院表示,有關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陳列或持有自制獵槍,供作生活工具,已於2001年11月間修法除罪化,系尊重原住民文化傳統所形成的特殊習慣,原住民於生活中從事狩獵、祭典等活動使用,而以傳統方式製造、運輸、持有自制獵槍行爲排除在刑罰外。

地院表示,武男雖然是原住民,獵槍作爲打獵用途,但武男持獵槍對他人恐嚇時,即爲非法用途。周男透過網路購買的空氣槍,並非自制獵槍,且具有殺傷力,不得非法持有。

法官審酌武男及周男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武男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3萬元。周男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併科罰金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

涉嫌持獵槍恐嚇阿里山鄉副主席,男子被判刑2年。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