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雙槍計劃性投案 夜店口角開槍恐嚇判徒刑3年

許姓男子夜店口角朝何姓、顧姓男子連開數槍,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報系資料照)

許男持改造手槍朝剛何姓男子開槍,士林地院依非法持有子彈槍枝等罪判刑。(報系資料照/李文正臺北傳真)

北市內湖區前年11月12日深夜發生槍響,20歲男子許翔智犯案後立即警局自首,手持雙槍高舉過頭,士林地院依非法持有槍枝等罪,判處徒刑3年,併科罰金4萬元,得易服勞役全案可上訴。

何姓、顧姓男子案發當天晚間10點多從民權東路6段健身房步出,準備要上車離開,許男站車頭,拿出改造手槍連開5槍,其中1槍打中副駕駛座擋風玻璃,2人聽聞槍響,拔腿往不同方向逃逸,許擔心2人折返,又拿出道具槍,再開4槍空包彈,震攝2人不要回頭。

案發後20分鐘,許開車到內湖警分局自首,持改造手槍、道具槍告訴值班員警「我開槍了,我要自首!」隨即被逮捕上銬。事後他辯稱,瞄準車子開槍,不知道打到哪裡,只將彈夾內的子彈打光,沒有殺人意思,只是要嚇對方

許供稱,之前在鬆德路的夜店喝酒,因爲碰撞起了口角,遭到何言語羞辱,再被何的朋友毆打,車子也被砸毀,後經朋友輾轉得知何的名字,在臉書看到他會去固定地點的健身,因而持槍埋伏。

被害何姓、顧姓男子經法院傳喚,都沒有出庭作證,法院依警詢筆錄,認爲從何傷勢是逃跑時擦撞花圃,並未遭槍擊,許男亦未瞄準何的身體,依非法持有槍枝、毀損等罪判刑。

判決指出,許男計劃開完槍就要自首,案發前還以手機搜尋律師聯絡方式,雖然符合自首條件,但仍是計劃性投案,並非心生悔悟而自首,難認素行良好。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併科罰金4萬,毀損他人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民權東路,開槍,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毀損罪,健身房,自首,雙槍,有期徒刑3年,許翔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