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玩具槍恐嚇酒吧店家!男辯「飲酒失控」法院不採信判刑2月

基隆市仁愛區某酒吧去年8月4日凌晨遭酒客陳男拔出玩具槍威脅恐嚇,基隆地院將陳男依刑法恐嚇危安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 (本報資料照)

基隆市仁愛區某酒吧去年8月4日凌晨遭酒客陳男拔出玩具槍威脅恐嚇,沒想到陳男交保後竟又再度於社羣發文嗆聲恐嚇,基隆地檢署當時訊問後聲押陳男,但基隆地院表示,被告陳男已坦承犯行,無羈押之必要,裁定 6萬元交保。基隆地院近日審判終結,將陳男依刑法恐嚇危安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6萬元罰金。

去年8月4日23歲的陳男至仁愛區酒吧消費,卻疑似因爲覺得冷氣不冷,便自行進入吧檯想調整冷氣開關,引起酒吧老闆勸阻。但陳男卻心生不滿,掏出攜帶的玩具手槍指向酒吧老闆,揚言他是幫派份子,還邊拉槍枝滑套,將子彈上膛,讓老闆相當害怕。

基隆市警局於當月8日晚間持拘票及搜索票逮捕陳男,並起出空氣手槍1枝、子彈4顆及彈匣、槍身等槍支零組件,警方依涉犯恐嚇等罪嫌,將嫌犯移送基隆地檢署並建請聲押。

但當時法院並未聲押陳男,沒想到陳男出來後竟又透過社羣上傳影片再度恐嚇威脅店家,檢方逮人訊問陳男後再度聲押。不過基隆地院表示,由於被告陳男已坦承犯行,並無羈押之必要,諭知6萬元交保,但限制陳男不能再有恐嚇店家行爲,否則再違反得執行羈押。

檢方偵結後,以陳男涉恐嚇危害安全罪起訴,法院審理時,陳男辯稱他當時罹患躁鬱症、雙向情緒障礙症及注意力不足過動症,加上飲酒,行爲纔會失控。

但法官不予採信,因陳男於警詢、偵查中,對案發原因、過程、犯案時發言、所持玩具手槍來源及有何人在現場等情節,均能清楚描述。以上證據足認陳男在犯案時,意識清楚,並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也不符合刑法減刑事由,因此最終依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判,判處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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