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分院:完善重大監督事項案件化辦理模式
本報訊(記者簡潔 通訊員於淑娟)近日,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收到了浙江省寧波市中級法院刑事判決書,判處被告人餘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蘆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今年1月13日,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第一檢察部在辦理一起運輸毒品案的過程中,發現了餘某、蘆某涉嫌販賣毒品一案的立案監督線索,遂將線索移送給了該院的第八檢察部。檢察官陳咪娜收到線索後及時對接審查,按照重大監督事項“案件化”辦理要求,啓動調查覈實程序。經覈實發現,兩名犯罪嫌疑人當時因另一起販賣毒品的事實已經被浙江省寧海縣公安局逮捕,並羈押於當地看守所。
“餘某、蘆某兩人無法到案這一‘瓶頸’問題,一方面直接導致我院在捕訴環節無法實現追捕追訴,同時也嚴重影響了立案後的後續處理。”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第八檢察部主任張祥塍告訴記者,經過多方協調以及就該案立案後續處理事宜擬定工作方案,他們把“破局”重點放在了跨省協調解決這一思路上。
隨後,陳咪娜向寧波市檢察院辦理餘某、蘆某販賣毒品案件承辦人詳細說明了該案的事實及證據情況,建議寧波市檢察院從節約司法資源的角度出發,對二人起訴時追加本起犯罪事實。在與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和寧波市檢察院達成共識後。4月7日,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向豐臺分局發出了《通知立案書》,4月10日,豐臺分局對餘某、蘆某涉嫌販賣毒品案作出立案決定,隨即將《立案決定書》及本案的所有證據材料移送浙江省公安機關。
5月11日,寧波市檢察院追加了被告人餘某、蘆某向張某販賣毒品200克的事實,向寧波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經過兩次公開開庭審理,11月11日,寧波市中級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我院監督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立案偵查,本着節約司法資源的初衷,經協調交浙江省檢察機關追加起訴後獲重罪判決。”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副檢察長李辰說,辦理該案的過程,也是該院完善重大監督事項案件化辦理模式,充分行使調查覈實權,不斷提高立案監督質效的一個有益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