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完善內部制約監督,檢察長可要求檢察官報告辦案情況

7月24日,最高檢舉行“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 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新聞發佈會,通報近年來檢察機關持續深化檢察改革,特別是最高檢新修訂的《關於人民檢察院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和《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追究條例》有關情況。

針對新的《若干意見》是如何加強對檢察辦案環節制約監督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表示,加強檢察權運行內部制約監督是此次《若干意見》制定的一項重點內容。《若干意見》堅持突出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與強化制約監督有機結合的原則,專章規定“完善檢察權內部制約監督機制”,分別規定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的監督、檢察長的監督、部門負責人的監督、監督管理責任等。

高景峰介紹,在檢察長的監督方面,第二十二條明確檢察長可以要求檢察官報告辦案情況,特定情況下可以要求檢察官作出說明。在業務部門負責人的監督方面,第二十三條規定對需要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的事項或者報請檢察長決定,以及需要向檢察長報告的案件進行實質審覈;對檢察官辦理案件的起訴書、不起訴決定書、抗訴書、檢察建議書、檢察意見書等重要法律文書進行審覈。

高景峰明確,需要說明的是,加強制約監督並不是改變“誰辦案誰負責”的要求,而是幫助、督促檢察官正確履職,強化檢察官履職的規範性。此外,對監督管理責任進行了重新定位。原來的監督管理責任與故意、重大過失並列,屬於司法責任的形式之一。新的《若干意見》將監督管理責任單列出來與司法責任並列,這樣一方面更加有利於明確誰來辦案、誰來監督的問題,另一方面,也更加凸顯了監督管理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