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爆:已泄漏秘密不是秘密 北檢深夜發文反駁馬英九

馬英九委任律師提出一份北檢主任檢察官簽呈,認爲黃世銘未犯泄密,但如今卻起訴馬英九。(圖/記者一中攝)

記者楊佩琪臺北報導

臺北地方法院審理馬英九涉嫌泄密案,14日下午開庭庭訊中,馬英九重砲抨擊檢察官引發討論,而馬英九的委任律師提出一份,主任檢察官張介欽在2013年10月31日,對於黃世銘泄密案的簽呈,內文顯示,已泄漏的秘密不是秘密,黃世銘案不構成教唆泄密等罪,爲何要對馬英九羅織入罪?對此北檢深夜發出「嚴正聲明」,4點駁斥律師的說法。

針對媒體報導被告馬英九對於今(14)日在臺北地院開庭中當檢察官於準備程序論及其逸脫總統職權範圍而泄密,罕見動怒並批評檢察官羅織入罪及其辯護人庭訊中持本署102年10月31日簽呈企圖爲被告馬英九辯解乙節。本署嚴正聲明如下:

一、 被告身爲總統,在司法個案偵查中,縱爲處理閣員政治責任及相關政治衝擊,仍應以「合法適當」之方式爲之,如「不告知偵查內容或來源」、「不揭露通訊監察譯文」之方式;或待偵查終結、對外發布後再行決定,就大法官釋字第729號解釋意旨參互以觀,其理至明。

二、觀諸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日前甫針對太陽學運佔領行政 院案有罪判決理由,亦以該佔領官署行爲「是否只有該法別無他法救濟之最後手段」、「本國制度上是否完全喪失處理歧見解決爭議之方式」爲主要判斷依據,同理被告馬英九於本案之行爲亦顯不具備正當性及必要性。本案訴訟攻防宜迴歸理性證據討論,勿以情緒性政治性言語誤導視聽,是所至盼。

三、至本署102年10月31日簽呈系被告黃世銘涉犯泄密等罪嫌案件,由他案(102年度他字第8423號)改簽分偵案之簽呈,該案之被告爲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時任總統之馬英九並非該案之偵辦對象。對於被告馬英九持4年前本署以黃世銘爲被告涉嫌泄密等罪嫌之分案簽呈,作爲被告馬英九無罪答辯之論據,而罔顧被告馬英九於4年前身爲中華民國第13任總統,具刑事豁免權,本署無法進行追訴及調查事實冀圖以此誤導民衆,本署深表遺憾。

四、況且,刑事偵查作爲屬於浮動狀態,案件簽結未如不起訴處分具有實質確定力,倘案件簽結後發現有偵查未完備,抑或有任何事證產生之際,自可依法重啓調查。是本署於黃世銘泄密案提起公訴之後,陸續接獲相關人等對馬英九提出涉嫌泄密等罪嫌之告訴、告發及相關事證,經調查後認事證明確,依法提起公訴,事所當然,並符合起訴法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