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夜大雨他跑去瑞芳撿蟹籠「路燈漏電」死 國賠判192萬元
▲ 半夜大雨去撿拾蟹籠被路燈電死,瑞芳區公所國賠家人192萬元。(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記者季相儒攝)
新北市瑞芳區公所未善盡管理維護大排水溝旁路燈之責,應安裝於維修孔蓋內之變壓器及斷路器,暴露路燈杆之外端,年久失修喪失功能燈杆漏電,致2015年12月某日凌晨新北市簡姓男子觸電死亡,基隆地院審理後,依國家賠償法判處要賠償簡妻與2名小孩共192萬元。
簡姓男子2015年12月某日凌晨2點多,到瑞芳區一處河牀要收撿螃蟹誘捕籠,他跨越前述漏電之路燈杆旁之鐵欄杆,時值大雨,跨越欄杆後,靠近有漏電的路燈杆,因需平衡身體,故而因一隻手觸摸漏電路燈杆固定架,另一隻手抓鐵欄杆,不料因而形成電流通路及大雨潮溼,觸電身亡。簡妻及2個小孩認爲瑞芳區公所未善盡維修之責提起國賠訴訟,求償300萬元,判決指出,大排水溝旁路燈杆之設置管理單位,瑞芳區公所應隨時注意所有路燈杆之各項電力設置是否完好,並定期派員檢驗、保養、更新無熔絲開關及變壓器等電力設置,避免因年久老化而遇雨漏電失能之情形。係爭路燈更因應安裝於維修孔蓋內之變壓器及斷路器暴露於係爭路燈杆外端,年久失修漏電,致簡男被電死。
瑞芳區公所抗辯簡男之死亡,與碰觸觸路燈杆無因果關係,然法官指出,根據解剖報告,簡男心臟恰在電流斑之分佈位置路徑連線上等情,研判電流通過其心臟,法醫證明簡男死亡結果爲路燈杆漏電,引起心臟休克而猝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