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契約審閱權期!買房簽約注意「這幾點」 消保官:小心2次施工同意書

▲把握契約審閱權期買房簽約注意「這幾點」。(圖/新北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

記者董美琪綜合報導

買房簽約要小心!爲預防不動產交易廣告不實及定型化契約爭議,新北巿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日前會同政局人員,前往新莊新店林口抽查9家建設公司仲介業者使用的定型化契約及銷售廣告,結果發現有5家預售屋與成屋定型化契約有缺失,目前已令該5家業限期改善。

因不動產價格昂貴,一般民衆欠缺相關交易經驗專業知識,容易吃虧或後悔,如:買預售屋簽約時,只能從廣告及定型化契約「想像」完工後的樣子,但簽約下去後,常發生業者倒閉、逾期交屋、廣告不實、保證貸款不足,甚至施工瑕疵糾紛,就算買房時可先看看新成屋或中古屋,但交屋後,萬一房屋發生漏水瑕疵,總會讓消費者相當嘔。

爲保障消費者購屋權益內政部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除了具有強制效力,如業者使用的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上述規定,則該條款無效,如漏未記載則仍構成契約內容主管機關並可對違反部分令限期改善,如屆期不改正則可處以3萬元~30萬元以下罰鍰。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黃怡騰局長表示,本次抽查不符規定包括: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條款之交屋保留款不足5%、車位條款及違約處罰條款不符規定、缺少土地面積計算方式及找補條款等;在新成屋方面,則有建物現況確認書未記載1樓門廳改建、增建、加建及違建部分之缺失,這些業者日後將列爲重點調查對象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購買預售屋或新成屋於簽約前,有5日以上契約審閱權,可將定型化契約(含個別磋商條款)與前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相對照,尤其應注意履約保證(如辦理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及房地面積誤差之找補條款及應保留房地總價5%作爲交屋保留款等規定,且個別磋商條款不應夾帶違法之「二次施工同意書」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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