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車注意了!業者「訂金不能收超過1成」 契約至少有3天審閱期

消保處表示,業者收取訂金原則上不得逾總價10%。(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許展溢臺北報導

消保處今(30日)指出,審議通過經濟部研擬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上開規範增訂契約審閱期間至少3日,業者收取訂金原則上不得逾總價10%,消費者遇有汽車履修不復得主張更換新車或解約之情形等,較現行規範提供消費者更進一步之保障。後續將由經濟部依法公告,並輔導業者遵守規範。

消保處說明修正重點,「 契約審閱期間至少3日」,也就是要有至少3天讓消費者思考,因實務上常見消費者於未清楚瞭解契約內容之情形下,在銷售話術下,當場簽約而反悔之案例,爲預防消費糾紛,爰明訂契約審閱期間。「收取訂金原則上不得逾總價10%」,業者若有收取訂金,除有特別約定者外,訂金不得超過價金總額百分之十。實務上特別約定之情形,通常發生在限量車、訂製車或選配車之交易

消保處表示,還有「消費者得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約之情形」,包括重大瑕疵,汽車於交付後約定期間(不得少於180日)或約定行駛里程數(不得少於1萬2千公里)內(以先到者爲準),有行駛時突然起火燃燒或 發生暴衝、煞車失靈、熄火故障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或其他危害生命或身體健康安全之虞之重大瑕疵,經送業者維修2次而未修復。

另外,消保處指出,「 屢修不復」, 汽車於交付後約定期間(不得少於180日)或約定行駛里程數(不得少於1萬2千公里)內(以先到者爲準),因相同瑕疵於保養手冊所載場所,經4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覆正常機能。汽車於交付後約定期間(不得少於180日)內,因機能瑕疵所致無法正常使用車輛,經送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維修,其累積無法使用日數達30日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