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92年女子大搞黃色直播栽了
刑 事 裁 定 書
(2020)陝04刑終183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太琴,女,1992年2月6日出生於陝西省紫陽縣,公民身份號碼:61242XXXX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戶籍登記住址:陝西省紫陽縣,現住址同上,因本案於2019年6月6日被咸陽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咸陽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6月22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渭城區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趙津,女,1987年3月4日出生於河北省安國市,公民身份號碼:13068XX***********,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戶籍登記住址:河北省安國市,現住河北省安國市,因本案於2019年6月21日被咸陽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審。
咸陽市渭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咸陽市渭城區人民檢察指控的被告人陳太琴、趙津犯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一案,於2020年6月22日作出(2019)陝0404刑初432號刑事判決書。原審被告人陳太琴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原審被告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爲案件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陳太琴爲謀取直播平臺上刷虛擬禮物所獲取的平臺返利,在“皮皮豬”、“花海”、“叮噹貓”、“兔寶寶”等多個手機直播平臺進行黃色直播,通過發送淫穢視頻或者一對一“裸聊”作爲誘惑,誘使觀衆刷“跑車”等較大金額虛擬禮物,期間向168人傳播淫穢視頻共計682個。
2018年10月,被告人趙津未謀取直播平臺上刷虛擬禮物所獲取的平臺返利,在“兔聊”、“皮皮豬”等直播平臺進行黃色直播,通過發送淫穢視頻或者一對一“裸聊”作爲誘惑,誘使觀衆刷“跑車”等較大金額虛擬禮物,期間向13人傳播淫穢視頻共計35個。同時,建立多個微信羣,招募直播平臺主播,擔任家族長,管理直播平臺主播。2019年3月,被告人趙津成爲陳太琴的家族長後,繼續進行網絡直播並傳播淫穢視頻,期間向2人傳播淫穢視頻2個。
原審判認爲,被告人陳太琴、趙津以牟利爲目的,利用利用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其中被告人陳太琴傳播淫穢視頻文件682個,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趙津傳播淫穢視頻37個,其行爲均侵犯了國家對文化市場的管理秩序和社會的道德風尚,已觸犯刑法,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太琴、趙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陳太琴、趙津在案發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太琴主動退繳違法所得39000元,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釋>(一)》第一條、第二條、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十一條之規定,判處,一、被告人陳太琴犯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40000元。二、被告人趙津犯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三、被告人陳太琴違法所得39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四、被告人陳太琴作案工具手機支架、衣服、OPPOR11銀色手機、OPPOA57粉色手機、VIVOX21iA紅色手機、VIVO白色手機、OPPO黑色手機,被告人趙津作案工具VIVOX9一部、VIVOX7兩部、蘋果手機一部、OPPOR11兩部、OPPOA73一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上訴人陳太琴上訴稱,原審判決認定她傳播淫穢視頻數額不正確,只有20個作用的視頻,很多都是重複傳播的。原審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改判。
辯護人稱,1、2019年3月份上訴人陳太琴被招聘到黃播平臺做黃播的,所以2019年3月以前陳太琴就沒有傳播淫穢物品牟利。2、陳太琴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3、陳太琴有諸多從輕情節,建議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原審認定上訴人陳太琴及原審被告人趙津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並有經過一審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爲,上訴人陳太琴及原審被告人趙津以牟利爲目的,利用網絡傳播淫穢視頻,其中上訴人陳太琴傳播淫穢視頻文件682個,情節特別嚴重;原審被告人趙津傳播淫穢視頻37個,其行爲均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關於上訴人陳太琴上訴稱,她傳播的淫穢視頻只有20個左右並非原審認定的682個淫穢視頻,經查,根據咸陽市公安局渭城分局網安大隊電子證據檢查筆錄可證實,上訴人陳太琴向168人傳播淫穢視頻705個,原審扣除了向同一人重複傳播的23個淫穢視頻,最終認定陳太琴向168人傳播682個淫穢視頻並無不當,上訴人陳太琴關於該節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信。辯護人辯稱,現有證據不能認定上訴人陳太琴在2019年3月以前就在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的事實,經查,根據電子勘查筆錄、微信轉賬記錄及陳太琴的供述證實,從2018年3月起,上訴人陳太琴就在網絡上向他人傳播淫穢視頻並謀取非法利益,2019年3月之後被招聘到黃播平臺繼續以謀求利益爲目的傳播淫穢視頻,原審認定上訴人陳太琴系連續犯並無不當,關於該節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關於辯護人辯稱,上訴人在本案中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經查,陳太琴在本案中積極實施傳播淫穢視頻的行爲,應系主犯,故辯護人關於該節的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採納。原審法院根據上訴人陳太琴的犯罪情節及認罪態度、危害後果,已對其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上訴人及辯護人辯稱對其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準確,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爲終審裁定。
審判長 蔡 昕
審判員 張亞鵬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書記員 戴 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