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0號函爭議 學者:非核定TDR爲有價證券

政大法律系教授王文傑表示,臺灣存託憑證是否經過主管機關覈定爲有價證券,可從三方面進行探討。一、根據證交法第6條第1項,有價證券指的是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覈定之其他有價證券,但就過往主管機關覈定情況,臺灣存託憑證並無經主管機關覈定爲有價證券。二、針對900號函是否爲臺灣存託憑證在證券交易法上覈定爲有價證券的依據,王文傑指出,900號函只是概括性的說明,而非定義性的認定。因此目前我國相關法院判決也表明,臺灣存託憑證是以臺灣境內的金融機構爲發行人,且依照臺灣法令所發行,並非外國有價證券。三、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則依證交法第22條第4項規定訂定,而授予主管機關覈定證交法上有價證券之權責爲證交法第6條第1項,因此證交法第22條第4項規定應不可作爲有價證券覈定之依據。

政大法律系教授王文傑指出,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主管機關即須對現存法令漏洞做出相對補充覈定作爲,法院無從取代主管機關之地位而代其爲臺灣存託憑證進行屬證交法上有價證券之核定。

臺北大學法學院教授遊進髮指出,聽到前一場講到財政部民國76年900號函公告的法院判決提了一堆法學術語,包括最大回旋餘地、範圍性功能等用語,他表示從未聽過像這樣的解釋,甚至覺得法院自創名詞「蠻有想像力的」。遊進發提到,臺灣是法治國,法院需依法裁判,但如何確保法官能夠依法裁判,不僅需要法官充實法事素養訓練,更要「忠於文意」。對於法官是否爲合法裁判,他強調,法條文意有提的纔是合法裁判,如果去編制一些法條文意沒有提的用字,那就是違法裁判。他舉德國法院爲例,依法裁判爲一文一裁判,並沒有所謂的「最大回旋餘地」、「範圍性功能」等用詞。

針對證券交易法第6條,遊進發認爲,大家都說是有限列舉、概括授權,但他指出,概括授權是指主管機關具體覈定,針對每一個進來我國的有價證券,逐一覈定,不是說概括授權就是概括覈定,「那這樣以後就不用覈定啦」。他再次強調,概括授權是指授權主管機關制定法規或行政命令。如果對於法律上概括授權就是概括覈定,他笑稱將是舉世所聞,「外國法律學者將來臺取經留學」。

遊進發也提到900號函爭議,他表示外國證券來臺募集發行,就要按照證券交易法第6條「必須受到我國主管機關覈定」的解釋執行,而非僅透過900號函就代表覈定,這是違背法律原意的情形。遊進發也分享對於公司法的看法,他表示公司法在前端設計是攸關公司治理,但在後端設計則採用刑法,因此,在要件構成上就相對比較彈性,這將導致可怕的後果。因此遊進發認爲公司法特別法規裡必須嚴格擬定,避免法官對其有不同的理解,否則將影響入罪、行政罰鍰、註銷公司等嚴重法律效果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