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屬有價證券見解歧異 金管會挨告僞造文書

律師楊舜麟。(陳志賢攝)

採升資產管理公司負責人鄒官羽,被控炒作臺灣存託憑證(TDR),因檢察官及法院認爲TDR屬於財政部900號公告規範的有價證券範圍,遭判刑3年2月確定。已執行完畢的鄒官羽,認爲時任財政部承辦科員郭土木教授日前到高院作證,證稱TDR並非財政部900號公告的核定範圍後,認爲自己被金管會所欺騙,17日委託律師楊舜麟至臺北地檢署控告金管會官員涉嫌僞造文書。

律師楊舜麟說,鄒2011年因買賣新傳媒TDR賠錢,還被依《證交法》起訴判刑,主要依據就是金管會認爲財政部900號公告已覈定TDR的見解,但曾任財政部證管會第二組承辦科員,同時也是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郭土木,已明確證稱,「900號函乃系針對外國之股票、公司債、政府債券、受益憑證及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進行管制,並非針對臺灣存託憑證行使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之核定權」。

郭證稱,「證管會並無以900號函覈定TDR爲《證交法》有價證券之意思,且TDR爲『本國有價證券』,並非900號函所覈定之『外國有價證券』,因此TDR非屬900號函之核定範圍內。」

楊舜麟表示,除郭土木的專家證人身分已反駁金管會說法,他也質疑900號函爲民國76年所公告,我國第一檔TDR爲87年發行之福雷電子TDR,公告如何含括預見11年後的金融商品,而鄒官羽並非唯一一起因TDR被判入罪的案子,若金管會倘有僞造文書疑慮,是否該檢討TDR的法律明確性,已違反罪刑法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