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修法爭議 臺北大學教授遊進發:修法非爲個案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遊進發(摘自臺北大學官網)

針對臺灣存託憑證(TDR)修法爭議,民衆黨立委黃國昌在臉書砲轟民進黨立委蔡易餘提《證券交易法》修正案,是爲個案脫罪修法,對此,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遊進發認爲,監察院針對該案曾經糾舉過,但金管會不採該意見,黃國昌的說法只是混淆焦點,修法非爲個案,法治國家不能枉法裁判、枉法行政,不該處罰的就不能處罰。

黃國昌批評,蔡易餘提《證券交易法》修正案,是爲個案脫罪修法;蔡則迴應主要是因律師黃帝穎認爲現行法律對於TDR有立法未備,希望在立法院有討論的機會,纔會請求他協助提案保留討論空間。

對於TDR修法爭議,臺北大學法律系教授遊進發認爲,絕非爲個案修法,不該處罰的就不能處罰。遊進發說,2012年1月4日《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將TDR納爲規範對象,而有《證交法》相關規定適用之餘地;但在此之前,TDR是否在《證交法》適用範圍之列,則頗有爭議,原因在於金管會曾以財政部1987年的第900號公告作爲覈定TDR爲有價證券的依據。

遊進發說,1987年還沒有TDR這項金融商品,11年後臺灣才發行第一檔TDR,900號函如何去概括覈定未來商品?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如何去處罰相關被告?

遊進發表示,依據財政部第900號公告「外國之股票、公司債、政府債券、受益憑證及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凡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買賣或從事上開有價證券之投資服務,均應受我國證券管理法令之規範。」從公告文義,無論如何均無法得到其具有外國有價證券覈定行爲之意義,根本未指涉任何具體的有價證券,遑論其有什麼概括授權覈定;若以其具有核定行爲意義,無疑是違法的概括覈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