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有罪判決恐逆轉!2位法學院長出庭認證「900號函不適用」

2大學法學院長出庭認證「900號函不適用TDR」,過去有罪判決恐大逆轉。(中時資料庫)

連一鮑魚前負責人鍾文智因涉嫌炒作臺灣存託憑證(TDR),一審遭臺北地院重判18年有期徒刑,全案上訴二審後,臺灣高等法院今(9)日開庭,傳喚文化大學副校長兼法學院院長王志誠教授及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兼任院長郭土木教授到庭爲法律鑑定。

關鍵證人郭土木教授指出主管機關發佈76年第900號公告時,並未將TDR包括在覈定之範圍內。

據瞭解,郭土木除以法律專家之身分到庭爲法律鑑定,並同樣針對臺灣存託憑證是否爲證券交易法上經主管機關覈定之有價證券等法律議題表示法律意見外。

郭土木更具有一個特別的身分,那就是,財政部發布76年第900號公告時,郭土木教授正任職於當時的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第二組,而76年第900號公告就是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第二組負責處理的。

郭土木指出,當時76年第900號公告的發佈背景與目的,是因屢有人違法私自將外國有價證券帶到國內進行買賣,爲了保障我國投資人,才發佈76年第900號公告表示外國有價證券進入臺灣,也要受到我國證券交易法的規範,也就是說,76年第900號公告規範的是外國有價證券,但臺灣存託憑證爲本國有價證券,而且是另一種獨立存在的金融商品,已非原本的外國有價證券,因此,76年第900號公告覈定之範圍不包括臺灣存託憑證。

此外,郭土木亦指出,發佈76年第900號公告時,國內還沒有臺灣存託憑證存在,因此,主管機關發佈76年第900號公告時,並無覈定臺灣存託憑證爲我國證券交易法上有價證券之意思。

另外,郭土木教授也認爲,臺灣存託憑證在101年1月4日證券交易法增訂第165條之2前並無證券交易法之適用,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後,臺灣存託憑證方準用證券交易法部分規定。

王志誠則指出TDR爲本國有價證券,金管會主張覈定臺灣存託憑證爲證券交易法上有價證券之依據爲財政部76年9月12日(76)臺財證(二)字第00900號公告,且主張臺灣存託憑證是76年第900號公告中所指之「外國之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但臺灣存託憑證爲本國有價證券,並非外國有價證券,因此,不在76年第900號公告所覈定之「外國之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之範圍內。

王志誠認爲,101年1月4日證券交易法增訂第165條之2後,臺灣存託憑證依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準用第6條規定,才受證券交易法規範。

由關鍵證人郭土木教授及鑑定人王志誠教授兩位的證詞,連一鮑魚前負責人鍾文智TDR案恐會造成司法冤案。

 「募發準則」並非主管機關覈定TDR爲證交法有價證券之依據

主管機關一向主張臺灣存託憑證經覈定爲證券交易法上有價證券之依據爲76年第900號公告,然而司法機關則有認爲覈定依據爲「募集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處理準則」(85年2月6日更名爲「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針對此點,王志誠及郭土木均認爲,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明定,證券交易法上的有價證券覈定主體是行政機關,是立法保留給行政機關的權力,不能由非行政機關去解釋覈定依據。況且,「募發準則」授權依據爲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95年4月4日配合證券交易法修法,改爲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4項),並非證券交易法第6條,因此,「募發準則」並非覈定證券交易法上有價證券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