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歲成最年輕公安局長,把企業當“提款機”,縱容下屬分紅超1億元!
2020年,《中國紀檢監察報》7版警鐘剖析了數位公安幹警嚴重違紀違法案例。他們都曾是“警界精英”,卻都在利慾薰心中一步步淪落爲腐敗分子、階下囚。有迷信“大師”的“明星”交警支隊長;有靠影響力做買賣穩賺不賠的“點子局長”;有收受的茅臺、五糧液喝不完,放到餐廳酒吧代賣獲利的“一言堂”局長……近日,《中國紀檢監察報》刊文,剖析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原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劉文章“警服下的灰色人生”。
劉文章,1962年8月出生,198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彝族自治縣、祥雲縣公安局局長,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隊支隊長,州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等職。
劉文章20歲從警,23歲加入中國共產黨,25歲任縣公安局副局長,31歲任縣公安局局長,是當時雲南省129個縣級公安局中最年輕的局長。42歲時,他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接受培訓後,晉升三級警監警銜,成爲當時全國較爲年輕的高級警官,穿上了三級警監以上級別才能穿着的“白襯衣”。然而,他卻在莊嚴警服下開啓了“灰色人生”,從全省最年輕的高級警官一步步墜入違紀違法犯罪的深淵。縱觀其墮落軌跡,教訓深刻、引人深思。
2019年10月,劉文章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大理州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並被採取留置措施;2020年3月,大理州紀委監委報州委批准,給予劉文章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2020年8月,劉文章因受賄200餘萬元,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790餘萬元,非法持有、私藏彈藥等,被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30萬元。
2001年,劉文章由祥雲縣公安局局長轉任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隊支隊長。在交警支隊工作的13年時間裡,他並未思考如何提高交通管理水平,而是瞄上了交管行業的利益。作爲支隊長,他竟然縱容默許大理州交警系統民警、職工入股與交管業務有關的機動車檢測公司,參與分紅。
爲此,他美其名曰“爲了增加民警、職工和自己家人的福利待遇”。真實情況是,他認爲有那麼多民警、職工參與進來,即便事情敗露,也會“法不責衆”,不了了之。
動機一旦不純,加之僥倖心理作祟,行動上便會鋌而走險。在上級多次發文嚴禁民警經商辦企業後,他仍不及時終止這一違規行爲,而是以變換集資人身份的形式“換一件馬甲”繼續持股分紅。經查,全州交警系統共有600多名民警、職工通過家屬或親友、關聯人在17家公司參與分紅12萬餘次,分紅金額累計1億餘元。審查調查該案時,大理州紀委監委精準運用“四種形態”,堅持懲處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最大限度挽回經濟損失1億餘元,取得了較好的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
除了入股機動車檢測公司參與分紅,劉文章還置黨紀國法於不顧,違反規定轉移國有資產、低價處置國有資產,以租賃教練車、支付租金的方式將交警支隊下屬駕校的國有資產700餘萬元轉移到其違規入股的公司名下,讓入股公司有更大的收益,從而獲取更多分紅。
不僅如此,劉文章還把下屬單位和企業當作自己的“提款機”,凡是在單位不好處理的個人費用,如購買相機鏡頭,公文包,朋友、同學聚餐等費用,都拿到駕校和檢測公司報銷,妄想“當官發財兩不誤”,赤裸裸地把權力變現。
通往囹圄的入口,往往會有一段誘惑之路,“圍獵”者會處心積慮地在這條誘惑之路上拋撒誘餌。不提高警惕、不嚴格自律者,就可能成爲誘惑之路上的“獵物”。
劉文章曾在處置警情一線敢說真話、敢於碰硬,由於在家排行老二,同事們都稱他“拼命劉老二”。他擔任交警支隊支隊長後,一些商人老闆看出了他的價值,便對他展開了“圍獵”。在利益與誘惑面前,他漸漸背棄使命,理想信念逐漸動搖,利慾薰心、自我麻痹,甘願成爲“獵物”,從打擊犯罪者成爲犯罪分子。
2011年至2016年,劉文章利用職務便利,爲段某某購買、經營高速公路道路救援公司提供便利並收受其賄賂。深知收受賄賂後果的他心存僥倖,爲逃避處罰,他暗示段某某將賄賂款通過其弟弟轉交,段某某便以免除劉文章弟弟欠款的方式向劉文章行賄40萬元,並在一次飯局中送上5萬元現金。
2016年8月,劉文章爲購買私家車,刻意向私營駕校負責人鄧某某提起買車的事。鄧某某心領神會,爲感謝劉文章的幫助,他主動提出送給劉文章50萬元用於買車。劉文章收受這50萬元後,爲逃避處罰,與鄧某某串供並僞造借條。在組織找其談話後不久,劉文章將僞造的借條拿給其弟弟,並告知如果他被辦案人員帶走的話,一定要在第一時間把借條交給鄧某某,並讓鄧某某咬定50萬元是“借款”,企圖以“花式借貸”的方法掩蓋其受賄事實。
“2002年春節前,我第一次拿到老闆李某送的5萬元時,心中有一種說不出的感覺,有點緊張,還有點害怕。緊張的是過個年收到好幾萬元,很是驚訝;怕的是,這人靠得住嗎?會出事嗎?後來送錢的人多了,心裡漸漸麻木了,覺得辦事收錢心安理得……”劉文章從第一次收錢時的緊張害怕到內心麻木,再到心安理得、只要有人敢送他就敢收,逐漸淪落爲金錢的俘虜,一步步墜入違法犯罪的深淵。
知法犯法,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
俗話說,有借有還,再借不難。可劉文章“借錢”卻與手中權力掛鉤,不僅不還,還在權錢交易的邊界上玩起了“心照不宣”。2013年,劉文章向老闆陳某某借款20萬元。錢自然不能白“借”,陳某某後來向其請託,違規辦理了2塊尾號分別爲“9966”和“6666”的車牌。之後,陳某某因生病住院多次向劉文章催要這20萬元,他卻拒不歸還。
私慾的閘門一旦被打開,違紀違法只不過是時間問題。劉文章身爲公安民警,明知非法私藏槍支、彈藥是違法行爲,卻仍以“一名老警察對槍支彈藥有感情”爲藉口,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
早在2015年,時任州公安局黨委副書記的劉文章就曾簽發通知,要求全州公安民警不得私藏槍支彈藥。後來,他爲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爲這樣解釋:“自己長期在公安機關工作,得罪了很多人,持有彈藥是爲了增加安全感。”
公安民警和黑惡勢力本應“水火不相容”。但已經喪失理智的劉文章膽大妄爲,於2005年至2012年,多次收受黑惡勢力首要分子李某的禮品和賄賂,接受李某請託,利用職務便利爲其協調辦理了2塊尾號均爲“888”的車牌,併爲這一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嚴重損害了公安機關形象,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劉文章在被留置前,接受過大理州公安局黨委的談話,也曾主動到大理州紀委監委“說明問題”,但他總是避重就輕,欺瞞組織。在被留置之初,他依然呈現出一副狂傲的姿態,拒不配合組織審查調查。
“痛心疾首、悔恨交加!我落得如此結局,都因我信念喪失、思想變質,讓我不知不覺倒在了金錢的誘惑下,倒在了萬劫不復的悔恨裡,我想用我的親身經歷,真誠地告誡大家:後悔的事千萬莫爲,因爲世間真的沒有後悔藥!”劉文章在懺悔書中寫道。
量紀量法分析
2019年10月,劉文章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大理州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並被採取留置措施。經審查調查,劉文章存在以下違紀違法和涉嫌犯罪問題。
在違反黨的紀律方面:劉文章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收受他人禮品禮金,違規在其他單位報銷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時未全面如實說清問題,違規擔任社團負責人;違反羣衆紀律,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違反工作紀律,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
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方面:劉文章前述有關行爲,亦構成職務違法;非法持有以壓縮氣體爲動力的氣步槍1支和氣槍鉛彈472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在涉嫌犯罪方面:劉文章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好處,涉嫌受賄犯罪;不正確履行職責,違規轉移國有財產、低價處置國有資產,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犯罪;持有非依法配備的小口徑動力長彈440發,私藏手槍彈144發,涉嫌非法持有、私藏彈藥犯罪。
2020年3月,劉文章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2020年8月,因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非法持有、私藏彈藥罪,劉文章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30萬元。
紀法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爲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六條 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串供或者僞造、銷燬、轉移、隱匿證據的;
……
第八十八條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
第一百一十五條 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羣衆,或者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爲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三十三條 在黨的紀律檢查、組織、宣傳、統一戰線工作以及機關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五條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爲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二十三條 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爲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爲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
(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