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別墅、金條“來者不拒”,家中藏3支槍!百萬年薪A股銀行副行長,栽了!
(原標題:遊艇、別墅、金條“來者不拒”,家中藏3支槍!百萬年薪A股銀行副行長,栽了!)
中國基金報 遊艇、“低價”別墅、金條“來者不拒”,夥同前妻受賄數百萬,由行賄者代付交通肇事賠償款,家中私藏3支槍……這些都與一家A股上市銀行前副行長孟鋼有關。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判決書,披露了這位年薪百萬、享受副縣級待遇的前銀行從業人員犯罪的諸多細節。
在銀行系統從業多年
年薪百萬享副縣級待遇
公開資料顯示,生於1970年5月的孟鋼,在長沙銀行系統內工作多年。
2001年6月至2005年10月,他任長沙市商業銀行湘銀支行行長;2005年10月至2014年10月,任長沙銀行匯豐支行行長;2014年10月至2015年8月,任長沙銀行人力資源部總經理;2015年8月起,任長沙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副縣級)。
2016年以後,作爲長沙銀行副行長的孟鋼年薪基本都在130萬元左右。據長沙銀行2018年年報披露,孟鋼2018年的年薪爲132萬元。
2019年6月26日晚間,A股上市公司長沙銀行發佈公告稱,從中共長沙市紀律檢查委員會、長沙市監察委員會網站獲悉,該行黨委委員、副行長孟鋼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長沙市紀委市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孟鋼被查後,長沙銀行曾在2019年中期報告中表示,上述事項發生後,及時對孟鋼所分管工作進行了分工調整。上述事項未對該行的日常管理和穩定發展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今年1月,長沙市紀委監委發佈消息稱,經查,孟鋼身爲國有企業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全無,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目無法紀,心無敬畏,作風失範,對國有資產的監管不忠實履行職責,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損害國有資產權益,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決定給予孟鋼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對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股份分紅、遊艇“來者不拒”
法院一審認定,2004年至2019年,孟鋼利用在長沙銀行擔任領導職務的便利和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其他單位或個人在項目承攬、驗收、付款和貸款審批、人事任命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受賄達896.56萬元。
其中,孟鋼單獨或夥同前妻魏某(2016年11月與孟鋼離婚),收受湖南聯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聯信公司”) 所送財物價值648.75萬元。包括收受超出股份比例分紅593.16萬元,以及收受遊艇、泊位費55.59萬元。
爲何聯信公司要向孟鋼及其前妻送出這些鉅款?
原來,聯信公司是由魏某與張某等人設立於2004年的公司發展而來,主要由張某經營管理,而魏某也曾任聯信公司副總經理。2010年有其他股東退出股權份額之後,張某與魏某約定,雙方爲聯信公司實際股東,其他均爲掛名股東,張、魏二人按照2:1的比例佔有股份。
大約2007年左右,聯信公司有意向參與長沙銀行相關的項目,魏某將張某正式介紹給孟鋼認識,孟鋼與張某開始往來密切。
爲感謝並謀求孟鋼對聯信公司業務的關照,雖然張某在公司的股份是魏某的兩倍,他仍向魏某承諾兩人在聯信公司的利潤分配將大致相當,並有意將該方案透露給孟鋼,後者當面未表示反對。魏某同意張某所提方案並告訴了孟鋼,孟鋼表示認可。
裁判文書顯示,孟鋼在接受張某請託後,利用職務便利爲聯信公司在長沙銀行年度軟硬件集中採購、視頻會議系統、軟件人力外包等項目的承接、驗收、付款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又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聯信公司在入圍長沙銀行零散採購供應商名單、承攬電腦硬件採購項目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
根據長沙銀行於2018年8月披露的《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招股說明書》,聯信公司是長沙銀行報告期內的關聯方,是長沙銀行“關鍵管理人員及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企業”。
招股書顯示,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1-3月,聯信公司與長沙銀行的關聯交易累計合同金額分別爲1078萬元、2576.9萬元、3305.7萬元1236.7萬元,關聯交易類型均爲“IT系統軟硬件採購及服務採購”,交易對手確定方式均爲“招標”。
2014年,張某、魏某開始從聯信公司分紅,截止2019年,張某實際分得2304.01萬元,魏某實際分得2041.53萬元,而雙方此前約定的股權比例是2:1。經鑑定,孟鋼、魏某接受超出實際股份比例分紅593.16萬元。
2018年5月,孟鋼爲滿足個人愛好,託人從廣州購買一艘雅馬哈242型噴射型遊艇,要求張某支付購艇款。張某以聯信公司關聯公司的名義支付了遊艇款54.09萬元,以及嶽麓區漁人碼頭遊艇泊位租用費1.5萬元。張某將遊艇鑰匙交給孟鋼,供孟鋼駕艇遊玩。
“優惠”百萬買別墅
裁判文書顯示,在受賄方面,孟鋼可謂是“花樣百出”。
先來看其中“優惠”百萬買別墅的案例。
2004年至2016年,孟鋼利用擔任職務便利,接受湖南鴻程置業集團有限公司實控人羅某的請託,爲羅某朋友楊某參股的某地產公司、羅某朋友的親戚在湘銀支行的貸款審批、職務提拔等事項上謀取利益。
2003年12月,孟鋼預定了鴻程公司開發的一套別墅並交訂金2萬元,未約定房屋購買價格,後因不滿意戶型而放棄購買。羅某爲感謝並謀求孟鋼職務上的幫助,向孟鋼表示無論孟鋼今後何時購買該別墅房,均按照2003年的房屋價格進行交易,孟鋼同意。2007年8月,孟鋼按每平方米3175元的價格,支付81.8萬元購買了涉案別墅。經鑑定,該套別墅交易時的市場價爲201.63萬元,孟鋼購買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差價達119.83萬元。
再來看車和房都由行賄者“全程解決”的案例。
2004年至2009年,孟鋼接受湖南某投資有限公司股東張某2的請託,爲其在貸款審批等事項上謀取利益,3次收受其給予的32萬元。其中:
2004年6月,孟鋼以購買汽車爲由向張某2借款10萬元,張某2向孟鋼銀行賬戶存現10萬元,並多次向孟鋼表示該10萬元不用歸還。孟鋼予以接受,未歸還該款項。
2005年下半年,孟鋼駕車在長沙市交通肇事,撞傷一名行人,張某2替孟鋼給傷者支付醫療費、賠償費8萬元。
2009年上半年,孟鋼向張某2提出,鄒某想購買一套公寓房,張某2當即表示送一套給孟鋼,之後張某2向鄒某銀行賬戶轉賬14萬元,這筆錢最終成爲了鄒某的購房款。而鄒某,正是孟鋼的現任妻子,當時爲孟鋼的情人。
辦公室裡收金條
裁判文書顯示,在孟鋼的受賄中,辦公室出現的頻次很高。
2014年至2018年,孟鋼接受長沙銀行匯豐支行行長鄧某的請託,爲鄧某、匯豐支行在職務提拔、增加零售貸款額度等事項上謀取利益。2015年至2018年,孟鋼8次收受鄧某所送財物共52.66萬元,其中除轉賬收受鄧某11.86萬元外,其餘7筆均爲孟鋼在長沙銀行辦公室收受的現金。
2012年年底到2016年間,在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後,孟鋼在長沙銀行辦公室先後收受收受某公司董事長楊某2、長沙銀行員工伍某、永州市建設銀行原員工楊某3、永州市建設銀行原員工鄭某送出的金條4塊,共價值9.52萬元。
非法持有3支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明確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年1月,長沙市紀委監委發佈消息稱,經查,孟鋼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搞權色交易;違反生活紀律,貪圖享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違法發放貸款,違規報銷個人費用,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利,單獨或夥同他人收受鉅額財物。
根據裁判文書網披露,2003年孟鋼因好奇通過網絡途徑購買了兩支塑料仿真槍和一支氣手槍,2007年又在長沙市雨花區高橋大市場購買了一支可摺疊槍托氣槍和一支木質槍托氣槍,均藏匿於家中。
案發前,孟鋼將上述物品轉移至朋友家中,後被公安機關查獲。經鑑定,孟鋼非法持有的氣手槍、可摺疊槍托氣槍和木質槍托氣槍共3支,都被認定爲以壓縮氣體爲動力發射金屬彈的槍支。
獲刑十年四個月
裁判文書顯示,歸案後,孟鋼主動交待了收受聯信公司、鄧某等單位183.51萬元的受賄犯罪事實,退繳涉案款818.95萬元,涉案遊艇、黃金、槍支、融橙上品小區公寓被辦案機關依法扣押、查封。
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孟鋼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
曾串供對抗審查
今年1月2日,長沙市紀委監委官網發佈的文章《一次特殊的主題教育》顯示,孟鋼被查後,長沙市紀委監委“6·25”專案臨時黨支部以喚醒初心和黨性爲切入點,對被採取留置措施的孟鋼開展了一次觸及思想靈魂的“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使孟鋼真正實現從抗拒學習教育到認真學習對照、從串供對抗到認錯悔錯的轉變。
在主題教育中,孟鋼僅《論共產黨員的修養》就通讀了近20遍。該臨時黨支部有關人員介紹稱,通過學習,孟鋼一改過去一講政治學習就反感、一上黨課就開小差的狀態,開始如飢似渴地在原著原文中汲取精神養分。
“我認識到了思想政治學習的重要性,過去我學習總是應付了事,造成了信仰缺失、初心遺忘,把個人享樂作爲人生追求,利用職權瘋狂攫取財富,滿足自己的慾望,從而犯下了不可彌補的大錯。”孟鋼表示。
此外,孟鋼對自己此前對抗審查行爲追悔莫及:“當時得知組織對自己進行調查,不是向組織坦白問題,而是選擇串供對抗,是大錯特錯、錯上加錯。”
在讀了市紀委監委主要負責人批示給他看的文章《董振堂:一個堅決革命的同志》《相信組織依靠組織纔是正途》後,孟鋼痛悔不已,寫下了長達16頁的心得體會《堅守的力量》。在認錯悔錯的基礎上,孟鋼如實交代了自己違紀違法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