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專法6/27上路 租屋市場迎五大變革
▲租賃專法即將於6月27日上路,屆時租屋市場將面臨5大變革。(圖/記者季相儒攝)
過去租屋市場普遍面臨租屋權益保障不足、租賃資訊不對稱、糾紛處理不易及缺乏專業管理等問題。內政部近2年積極推動專爲租屋權益發聲,及租屋產業發展的專法,並於去年公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簡稱租賃專法),該法即將於今年6月27日上路,屆時租屋市場將面臨5大變革。
爲強化租賃權利義務關係,租賃條例訂明房客押金負擔不得逾2個月租金總額,且租約消滅時有退還押金的保障;房東應說明負責修繕項目,未於期限內修繕得由房客自行修繕並請求償還費用;如房客有毀損不爲修繕、賠償或長期療養需要等特定情形,得由房東或房客主張提前終止租約。
由於106年1月施行之「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主要針對消費關係之租賃契約,例如企業經營的房東進行規範,而租賃條例對於非具消費關係的租賃契約,例如出租人爲業餘房東,則授權訂定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規範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兩者互相搭配,更能全面促進租賃契約的公平合理。
爲提供租賃雙方多元諮詢管道,在租賃條例施行初期,政府將先建立「租賃事務諮詢平臺」,提供民衆諮詢租屋事務。並逐步輔導成立房東、房客協會,提供民衆諮詢專業經營知識,或糾紛處理技巧的管道,使團體成爲租賃雙方處理租賃事務的得力幫手。同時協會也能提供相關通譯服務,以協助新住民處理租賃事務。
租賃糾紛涉及爭議金額較小,透過司法途徑解決成本高,且耗日費時,租賃雙方可向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免費調處住宅租賃爭議,讓政府扮演公正專業第三人的角色,使糾紛處理更具效率。
爲有效協助民衆解決租屋糾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已着手聘任具租賃糾紛調處經驗的專業人士,擔任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歡迎民衆善用政府便民服務措施。
爲協助房東處理繁雜租賃事務,將建立「包租業」,即由專業經營者先向房東承租房屋,再轉租並管理;以及「代管業」,即由專業經營者代爲房東管理出租房屋的專業服務制度。同時也建立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專業證照制度,藉由專業經營提供租屋點交、收租與押金管理、日常修繕維護及糾紛協調處理等專業服務。
內政部表示,包租業、代管業爲許可登記行業,在政府大力推動下,已請經濟部新增「租賃住宅代管業」、「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項目及「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團體業別,正透過地方政府積極輔導仲介業或不動產相關業者於條例施行後完成許可登記,及籌組同業公會。另爲保障服務當事人的權益,產業管理也已導入繳存營業保證金作爲損害代償機制,並規範業者執業責任,以取得民衆的信賴。
個人房東如透過專業代管,或包租服務處理繁雜的租屋事務,政府將提供每屋每月6千元租金所得稅免稅、月租金6千元至2萬元部分之必要損耗費用53%的扣除額,以促進專業化經營及活絡租賃住宅供給。內政部也已授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自治條例,將整合朝向自用住宅稅率訂定。